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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型企业的权力生成与规制选择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20 06:39
  平台型企业出于资源竞争的需要进行自我规制,从而衍生出了新的权力。平台企业运用财产性处罚、关涉行为能力的处罚以及声誉性处罚等方式构建了权力框架;通过对数据访问的准入控制与信息封锁实现了隐微的"数据控制权"。由于互联网世界"去中心化"与"代码即法律"等特点,政府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存在立法滞后、执法尺度不适宜以及技术壁垒难以突破等问题。于是,平台权力与政府权力在边界模糊处彼此碰撞、试探、产生了诸如权力划界及规制责任分配等问题。政府介入平台监管时应秉承"元规制"的理念,在尊重平台自律的同时尝试塑造一种回应性的法。政府在对平台自律进行规制时可以有效匹配不同种类的规制工具,既要注意"规制总强度恒定"原则,又要综合考量产业创新发展与用户权益保护等因素。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20,38(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外之地还是自我设限
    (一)风险背景下政府规制的“左支右绌”
    (二)平台经营者自行规制的原因:从资源竞争到规制竞争
二、平台规制权力的生成
    (一)权力的核心要素:不对称的控制能力与资源占有
        (一)刚性权力:交易规则中的处罚权
    (二)柔性权力:隐微的“数据控制权”
        1.利用创新与技术话语塑造特权
        2.对数据访问的准入控制
        3.对数据信息的封锁权力
三、平台权力与政府权力的互动
    (一)平台规范对国家权力的排除
        1.规避vs.遵守
        2.免责vs.排除
    (二)国家权力对平台权力的形塑
        1.政府的数据共享vs.平台的数据专有
        2.数据的反抓取与共享难题
        3.政府权力对平台权力的妥协与嵌入
四、政府公权力对平台企业的规制选择
    (一)规制原则的重构
    (二)规制工具箱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司法与科技[J]. 崔永东.  河北法学. 2020(06)
[2]多元协作框架下算法的规制[J]. 杜小奇.  河北法学. 2019(12)
[3]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更优规制研究[J]. 肖梦黎.  当代传播. 2018(05)
[4]对话:技术创新、市场结构变化与法律发展[J]. 俞思瑛,季卫东,程金华,郑戈,侯利阳.  交大法学. 2018(03)
[5]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再定位与责任承担[J]. 李雅男.  河北法学. 2018(07)
[6]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J]. 郑戈.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7]自我规制的规制:应对科技风险的法理与法制[J]. 张青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8]技术、平台与信息:网络空间中私权力的崛起[J]. 周辉.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2017(02)
[9]数据保护的三重进路——评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J]. 许可.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10]在鼓励创新与保护人权之间——法律如何回应大数据技术革新的挑战[J]. 郑戈.  探索与争鸣. 2016(07)



本文编号:359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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