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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营银行进入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探究

发布时间:2015-02-05 10:20

 

  [论文摘要]较高的利息和不稳定的借贷环境,,不仅对借贷人发展企业不利同时也对放贷人收回本金没有较为可靠的保障,这样就使得建立民营银行迫在眉睫。文章从建立民营银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谈起,对民营银行的事前监督准入问题和事中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做出了分析,并对我国民营银行进入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民营银行 必要性 准入 监管

  随着中国经济制度的改革,大量的民营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资金支持,在民营企业发展中,正规的金融机构如国有银行对其提供的贷款所占比重甚少,这就使民营企业不得不将资金的来源目光投向民间,但民间借贷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和风险性,所以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不稳定性并对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阻碍。针对这样的社会现状,民营银行呼之欲出。

  一、建立民营银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银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动力来源。在我国,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组成,并各自从事不同的业务。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原本设计上为国有企业准备的国有银行明显呈现其不足之处。私营经济占我国经济比重的逐年增加,而国有银行对其资金的支持却很少,这不得不使人们重新思考建立什么样的金融体制才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此时民营银行的产生就是顺应这个时代的产物。
  什么是民营银行?笔者认为民营银行也就是私营银行,是指由民营资本控制的,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的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银行。民营银行与其他银行相比,它根本上的不同是其资本全部来自民间而非国有,在日常运作上最大限度地不受国家的控制,而实行市场化运作,以灵活的自主性和私营性为其最主要的特征。
  (一)建立民营银行的必要性
  首先,民营银行可以弥补和完善银行业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体系。在我国实际上因国有银行其特殊的身份与优势的地位占据了整个银行市场的绝对多数份额。随着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私营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不断增大。民营银行的发展必将使我国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的辐射面、渗透力和适应性日益增强。
  其次,将民营银行引入我国金融制度可以有利于各类银行的竞争和发展。即使是民间借贷的利息高于国家银行上限仍然十分活跃于民间资本市场,这也是民营银行未来的巨大的市场。引入民营银行为银行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使得中小企业看到贷款的希望,这也促进了金融业更好更快的竞争发展,同时加快促进金融业的体制改革。
  第三,现实状况也使得建立民营银行迫在眉睫。在温州等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地下“钱庄”。这些“钱庄”长期存在必然是有它一定现实原因的,但地下“钱庄”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虽然暂时起到了一些银行借贷的作用,但它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已远远超过了它所带来的益处。如果我们还是这样放任不管,就会使得地下“钱庄”愈演愈烈,例如温州和鄂尔多斯等城市,一旦出现资金断裂或者其他情况后果将不堪设想。然而如果我们使它正规化和合法化,就会使它的益大于弊,它似乎可以看作是民营银行的雏形。
  (二)建立民营银行的重要性
  民营银行在职能上的优势是国有银行所不具有的,它可以更加快速便捷地为中小民营企业甚至是个人提供贷款服务。使得民营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同时也使得民营银行自身在银行业更具有竞争力。在银行的功能上民营银行填补了国有银行的空白点,它可以设立在县、乡一级,这样在地域上可以说覆盖性更为广泛。而在这类地区往往很少有国有银行,也可以说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措施。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现有的银行体系不足以抵抗。而民营银行有着其自身的优点如:市场灵活性、自主性和私营性等特点,即可以自主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和制定策略,最大限度的不受政府行政干预从而有效地辅助现有的银行体系一起抵抗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国改革开放最成功的经验就是在国有经济之外有效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笔者相信将这一经验运用到金融领域也是同样适用的,并且可以做到避免出现中国金融业企业非国有即外资的尴尬局面,做到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并重 。

  二、民营银行设立的困境分析

  我国民营银行的物质基础是有的,在今天的中国民间资本中不容小视,所以在一些垄断行业上,民间资本是有一定的实力和能力与之相竞争。而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也需要更多不同成分的资本的加入。
  目前,民营银行的设立的最大困境是现阶段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督。但这并不等于放松对民营银行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监督,而是需要我们更加谨慎和严格地对其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监督。


  (一)准入标准的困境
  银行业因其自身具有高风险性、指标性、效益依赖性、高负债营业性以及明显的社会性和公共性的特点,所以为了使其能够长久的经营,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政策不仅是对民营银行负责也是对公众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一,对民营银行准入门槛的设定。首先,不应对民营银行设定的注册资本过低,而应当比照《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设定,但相对的可以适当降低。这主要是考虑到各个地方经济水平发展不均衡。如果对注册资本设定过低,就会使得一些不具备竞争能力的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从而增加对公众的不安全性。反之如果对注册资本设定的过高,又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市场竞争,从而不能起到建立民营银行对银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二,对民营银行发起人经营能力的考察。民营银行有其自身的私营性和资本的私有性,并且我国民营企业对聘用职业经理人或者职业金融师并不多见,这就要求我们的民营银行的负责人要有较高的金融知识和经营能力,并对其高层的管理人员也要进行严格的准入资格审查,防止一些不具备从业资格和有劣迹的人员进入,从而增加银行风险,造成不良后果。
  (二)退出机制监管的困境

 

  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一直都是企业生存的法则。我们不仅要为民营银行制定其准入的监管,更要为其有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从保障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入手,从而才能更好地稳定社会安定。对此我们不光要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的破产机制,更要发挥政府的功能,任何一个机构都没有比政府具有更高的信任度,政府可以利用其管理优势对其进行重组等,使其稳着陆。对于此时的民营银行制定的退出机制一定要遵循两个原则,即一是维护社会稳定,避免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引发系统性风险;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处置成本,也就是说以成本最小化为处置目标。从以上两个原则出发,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就有了两个途径:一是市场处置,即关闭、破产或被动并购;二是通过强力组织撮合,即政府参与金融风险化解。

  三、民营银行的立法建议

  由于民营银行主体的特殊性,使其不能完全借用《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但是还是可以借鉴其中很多规定和制度的,所以没有必要再专门制定一部《民营银行法》。笔者认为可以在《商业银行法》中加入对规范民营银行的规定,对二者有区别的对待,这样可以改《商业银行法》为《银行法》,在制定“民营银行”的规定时可以参考《巴塞尔协议》等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民营银行的制定可以根据《巴塞尔协议》的监督框架及指导思想来建立,首先是对最低资本的要求,也就是准入的问题,这点对民营银行尤为重要。因为资金是其实力以及以后运作的保障,民营银行不同与国有银行身后有国家为其提供保障,而这个最低资本的计算笔者认为参考《巴塞尔协议》会更加科学有效,但同时也应注意要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而做出一个适当的最低资本要求。这与《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肯定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是有不同的,所以在准入时应区别商业银行。其次,银监会一定要对民营银行监督到位,例如银监会对民营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就是十分必要的,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所以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可以与商业银行一样都交由银监会管理,这样也比较利于银行业的管理统一。第三是建立银行业完善的披露制度,这一点也是民营银行所需要的。民营银行应建立一套自己的内部的风险评估机制,因为民营银行借贷的高风险是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在贷款时不够专业的风险评估或者没有担保和抵押时,还款困难所造成的不利局面,现在可以通过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有多大的风险就准备多少准备金,运用内部评级系统从而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要。还可以通过对银行的外部风险评估来确立每个民营银行的风险等级,来帮助民营银行降低自身的风险,从而事前准备相应的准备金。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建立我国民营银行是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业银行业发展的需要。在今天,建立民营银行不仅有了其自身的实力基础还有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笔者相信民营银行的发展是不可小视的。所以应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使民营银行早日依法建立,也使得我国民营资本可以更好地为我们的经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本文编号:1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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