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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贷款协议法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8 15:14
【摘要】:亚投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会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围绕借贷事宜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可见,贷款协议是亚投行在贷款程序中缔结的重要法律文件。与普通的国际借贷协议一样,亚投行贷款协议也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将协议适用的法律加以明确,以便解决贷款相关问题和争议。但由于亚投行是特殊的国际法主体,银行开展的贷款业务种类繁多,借贷对象也比较多元,因此亚投行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要较一般国际借贷协议复杂。本文将从国际法学角度聚焦这一问题,在介绍亚投行现行贷款协议及法律适用条款的基础上,探讨银行法律适用条款的规则设置、适用风险,并给出完善亚投行法律适用问题的合理建议。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首先介绍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法律人格及其贷款协议的概念,分类及性质。亚投行政府间国际组织,属于国际法主体。为了便于讨论,本文把亚投行贷款协议主要区分主权贷款协议、主权担保贷款协议以及非主权贷款协议。在三种贷款协议的性质上,前者可被归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但后两者不宜认定为国际条约;第二章是围绕亚投行贷款协议法律适用问题初探及现状分析,按照传统理论,亚投行与成员国签订的协议为国际条约,可适用国际法,但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借贷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中占主导,那亚投行是否应该考虑依当事人约定而适用内国法?亚投行与企业实体签订、由成员国担保的协议在性质上存在争议,因而所适用的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也尚无定论;目前亚投行对于非主权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定的法律适用风险。第三章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切入点,以经济学角度分析亚投行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的收益,以及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亚投行贷款协议法律适用的特殊之处。最后一章为亚投行如何完善法律适用机制提出建议:亚投行主权类贷款协议应坚持适用国际法为原则,但也不能排除适用金融体系较为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非主权类贷款协议,适用内国法要比适用国际法更具有优势,在无约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推定以合同履行地法作为准据法。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831.2;D99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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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9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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