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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法规的经济法化及完善路径

发布时间:2020-12-05 17:42
  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主要作用在于规避社会商业风险,使交易稳健运行。根据经济关系理论、政府在征信体系中的角色定位、法律体系视角的解读,征信法规应当列入经济法范畴。明确征信法规的法律体系地位,结合当下案件的实证分析,现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存在征信客体界定不清、非法买卖征信信息法律后果不足、个人征信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从经济法原理以及实证分析的角度提出完善路径。 

【文章来源】:对外经贸. 2020年09期 第84-87页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征信法规的经济法归属
    (一)基于经济关系理论视角定位征信法规的经济法意义
        1. 基于信用风险跟踪征信的经济效益
        2. 征信法规的市场规制功能
    (二)政府在征信系统中的定位直观征信法规的经济法归属
        1. 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者
        2. 政府是征信市场的培育者和管理者
        3. 政府是被征信主体的保护者
    (三)基于法律体系的视角征信法规应当列入经济法范畴
二、面临的问题
    (一)征信范围界定不清晰
    (二)违法提供征信信息成本低廉
    (三)个人征信的保护不足
三、征信立法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征信边界
    (二)加重处罚非法提供征信信息的力度
    (三)个人征信保护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企业征信机构发展路径探析——美国邓白氏公司的经验及启示[J]. 户兴磊.  征信. 2018(11)
[2]引进西方经济学40年[J]. 方福前.  教学与研究. 2018(12)
[3]日本征信业的历史沿革及运营机制分析[J]. 池凤彬,刘力臻.  现代日本经济. 2018(05)
[4]凯恩斯主义、供给经济学与中国供给侧改革实践[J]. 陈福中.  管理学刊. 2018(03)
[5]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定位[J]. 邹开亮,高丹卡.  新金融. 2010(09)



本文编号:289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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