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信用信息+”模式
发布时间:2020-12-21 19:48
<正>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各级政府部门开展的信息服务活动定位为征信活动,政府机关提供的信息服务活动不受征信制度约束信用信息共享是征信的本原国务院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首次将"信用信息"这个概念引入我国成文法中,并对利用独立第三方征信机构在放贷人之间实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共享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制度规定。我国现代征信制度主要涉及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交易活动,这种典型的民事或私权特点充分体现了我国征信制度的人民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构建诚信长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 2020年07期 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信用信息共享是征信的本原
“信用信息+”导致征信泛化
反思“信用信息+”主要理念的正当性
其一,失信人这个概念缺乏严谨科学的逻辑推理。
其二,对违法违规者实施联合惩戒有悖法治精神。
其三,红黑名单制和信用分数制管理的功能错配。
明确社会信用立法的目标
本文编号:2930396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 2020年07期 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信用信息共享是征信的本原
“信用信息+”导致征信泛化
反思“信用信息+”主要理念的正当性
其一,失信人这个概念缺乏严谨科学的逻辑推理。
其二,对违法违规者实施联合惩戒有悖法治精神。
其三,红黑名单制和信用分数制管理的功能错配。
明确社会信用立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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