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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托管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以15个涉托管人责任案例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0-12-30 20:01
  在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托管人负责基金的保管和对管理人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是投资基金运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尽管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属投资人的受托人,但系分别受托履行不同职责,不属于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故通常情况下对投资人的损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托管人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如果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对托管人义务范围有明确约定,应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作为判断托管人应否承担责任的依据;除合同义务外,基于托管人受托人的法律地位,还应对其是否尽到法定的信义义务进行审查。 

【文章来源】: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06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基金托管人的由来及其法律地位
二对涉托管人责任案件的实证分析
三基金人托管人责任的理论分析
    (一)托管人与管理人非属共同受托人,通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对托管人义务有约定的,应将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托管人应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三)在合同约定义务之外,应对托管人是否尽到法定义务进行审查
        1.有关基金代销的情形
        2.基金资金未依约划拨或被挪用
        3.基金产品未备案
        4.基金管理人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
        5.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功能与独立责任[J]. 洪艳蓉.  中国法学. 2019(06)
[2]证券机构虚假陈述的信用规制研究[J]. 钱玉文,周晓杰.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3]中小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拓展路径[J]. 司徒珑瑜.  银行家. 2013(04)
[4]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的法律问题与完善建议[J]. 蔡云红.  证券市场导报. 2011(07)
[5]论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的完善[J]. 刘燊.  政治与法律. 2009(07)



本文编号:294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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