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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资本”功能视角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研究

发布时间:2025-01-09 01:40
   鉴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面临着行政主体和民商事主体的身份冲突与两难境地,应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明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代表各级政府履行国有股权出资人代表职责。同时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督,提升国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国资委主体地位及功能分析
    (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并不是民商事主体。
    (二)国资委享有行政权,但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三)国资委缺乏管资本的平台与功能。
三、明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
    (一)赋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国有资本管理和运作的功能。
    (二)国资委定位为专司国资监督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内部治理与运营机制
    (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方式和授权模式。
    (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功能区分和管控模式。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机构。
    (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如何“管资本”。
五、结 语



本文编号:402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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