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下智慧金融的私法责任
发布时间:2025-01-14 05:09
实践层面的智慧金融正如火如荼地发展,但是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智慧金融在公法上存在监管困境,在私法上其所涉及的科技公司和金融服务机构两大主体都存在归责不足的问题,且智慧金融的私法责任问题往往被忽视。为了建构智慧金融主体的私法责任,对于科技公司,法律应当以风险领域理论为依据确立其应当负担风险责任,同时采取动态体系论的立法模式设立科技公司风险责任的一般条款。对于金融服务机构,从解释论出发金融服务机构应当对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承担信义义务,但该问责方式有过于简化责任归属的弊端;从立法论出发,在科技公司提供的智慧金融产品符合高级人工智能标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理论让金融服务机构承担有限责任。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风险的泛化:智慧金融的监管困境与私法归责不足
(一)金融制度是风险的制度化产物
(二)智慧金融所存在的制度性风险
二科技公司的风险责任及其动态体系立法
(一)科技公司风险责任之证成
(二)以动态体系立法论确立科技公司的风险责任
三金融服务机构完全责任与有限责任的博弈
(一)基于信义义务的完全责任
(二)基于财产、人格分离的有限责任
本文编号:4026456
【文章页数】: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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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的泛化:智慧金融的监管困境与私法归责不足
(一)金融制度是风险的制度化产物
(二)智慧金融所存在的制度性风险
二科技公司的风险责任及其动态体系立法
(一)科技公司风险责任之证成
(二)以动态体系立法论确立科技公司的风险责任
三金融服务机构完全责任与有限责任的博弈
(一)基于信义义务的完全责任
(二)基于财产、人格分离的有限责任
本文编号:4026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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