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的税负比较
发布时间:2017-08-10 12:31
本文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的税负比较
【摘要】: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不同股权激励方式纳税义务的比较研究,发现现行所得税制度与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效果存在冲突。现行所得税制度存在不明确、不合理等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拟上市公司三种激励方式税负差异较大,导致税负不公;限制性股票计税价格不合理,导致股权激励收益与税基不匹配;员工通过成立有限公司间接持股导致重复征税;拟上市公司员工折价直接持股,以及员工以折价方式间接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等问题税法均未作出规定。文章通过对股权激励方式的税负比较,为企业合理选择股权激励方式提供了决策依据,同时提出了完善现行股权激励税收制度的建议。
【作者单位】: 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纳税义务 税负 所得税
【分类号】:F272.92;F832.51
【正文快照】: 一、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法理分析及税负比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通常发生在上市前和上市后。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员工以增资或受让股权方式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如美晨科技(300237);员工通过成立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以增资或受让股权方式间接持有拟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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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苑心;王文杰;;试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年11期
,本文编号:65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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