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产业属性的道路运输市场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3 19:21
【摘要】:道路运输市场规制应该以道路运输产业属性作为逻辑起点。道路运输业属性是评价既有规制政策的基本准则。只有基于运输业属性形成的运输市场规制政策才能通过更好的把握道路运输业的发展规律,更精准地剖析运输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有效地引导和促进运输业的健康发展。道路运输产业的属性具有客观性、相对性、多面性和发展性等特征。论文将道路运输业技术经济特性、道路运输行为主体经济属性和道路运输产业组织特性作为构成道路运输产业属性的三个基本要素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道路运输行为主体(即道路运输承运人)的经济属性是界定运输市场边界、进而细分运输市场的基础,亦是运输市场规制对象选择的重要前提。从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发展实践看,道路运输承运人的性质或属性均被纳入道路运输市场理论的重要研究范畴。 针对国内道路运输营业性与非营业性相关问题的调研发现,我国运输市场规制当局对运输承运人及其行为的性质判定存在较大分歧,其中原因较为复杂。遗憾的是,这一存在较大分歧的规制政策却在中国的道路运输市场管制历史中实施了30多年。市场中出现的诸多矛盾与纠纷,均与过去对运输承运人的经济属性认识不足、分类粗放、规制者素质及对规制者本身缺乏规制等因素紧密相关。针对道路运输承运人的经济属性问题作专门研究非常必要。 论文对道路运输承运人性质的探讨拟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一是对道路运输行为的经济属性的探讨,主要针对道路运输营业性与非营业性属性识别问题展开。我国对运输市场的规制首先是从对运输行为的经营属性的鉴定开始的,具体指对营业性与非营业性运输行为的识别与划分。在欧美发达国家对运输市场的规制大都也是从对运输行为属性的辨识开始。如美国按运输承运人的商业属性将运输承运人分为营业性运输承运人(for-hire carrier)、私人承运人(private carrier)。这一划分方式实际上与我国道路运输承运人的营性性与非营业性分类相类似。二是在回答道路运输承运人基本属性基础上,论文根据我国道路运输市场规制需要,对道路运输承运人进行更丰富的分类研究。对运输承运人的分类研究是对运输市场进一步细分的基础,亦是提高运输市场规制政策针对性的前提。但是,我国对运输承运人的分类长期以来一直停留在比较粗放的层面,过多地从规制者“便利性”角度来考虑分类的方法及类型的多寡。缺少像发达国家基于规制效率的更深层次的细分。从对运输市场规制的内在需要看,仅将道路运输承运人分类停留在营业性与非营业性两种运输类型层面是远远不够的。论文以科学规制为目标,对我国道路运输承运人的细分作了深入研究。 其次,运用产业组织理论对道路运输市场结构及绩效进行了研究。以产业组织理论哈佛学派的SCP分析框架为基础,构建了基于“线市场”与“块市场”理论的道路运输市场SCP模型,提出了适合道路运输市场的结构分析模型。并选取陕西省客运市场的调查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为完善道路运输市场理论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 第三,道路运输业的技术经济特性是道路运输业属性的客观性的主要表达要素。不同的道路运输主体组成的细分市场,其技术经济特性存在差异,相应地对道路运输市场规制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要求。 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道路运输业属性是道路运输规制政策形成的逻辑起点。道路运输业属性具有客观性、相对性、多面性和发展性等特征。道路运输业技术经济特性、道路运输行为主体经济属性和道路运输产业组织特性是研究道路运输产业属性的重要视角。 (2)对营业性运输进行了重新定义:营业性运输是指以营利为根本目的面向他人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该定义可用三个要件来界定营业性运输:①“以营利为根本目的”,是本质要件;②“面向他人”,是对象要件;③“提供运输服务”,是业务内容要件。当且仅当,同时具备该三个要件的运输行为,方被界定为营业性运输。对于争议较大的运输行为“营非”属性的界定,建议通过行为清单列示的方式加以解决。 (3)对道路客运市场的研究,提出了“线市场”与“块市场”概念。区分“线市场”与“块市场”特征,是认识道路客运市场的基础。班线客运市场的竞争是在被细分的“线市场”内进行的。现有文献对道路客运市场集中度的错误解读主要是由于未对市场进行“线市场”与“块市场”的区分引致的。研究区域市场的应以“线市场”的研究为基础,否则会形成两种截然相悖的结论,误导行业规制政策。“线市场”概念亦为道路货运市场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论文完善了基于“线市场”的集中度测度模型。以赫 佛因德指数赫希曼指数为例,HHI是HHI的修正模型。(4)道路客运业规制对象、规制目标及规制参数:公路客运业规制对象域应由过去对客运区域市场的过度关注,转移到以“线市场”为规制重点的对象域上来;公路客运业规制目标是使促进客运市场具有更大的市场开放性;规制参数选择最高限价下的灵 活的价格机制,赋予线路企业一定程度上自主的运力规模动态调节权。(5)公路货运业的规制对象、规制目标及规制参数:公路货运业规制对象应由基本运输服务商调整至无车承运人、货运有形市场经营商上来;规制目标以提升货运业的组织化程度;市场结构规制参数选择,由对企业车辆数转为对市场组织量、市场占有率上来,摒弃过去对基本运输提供商规模的强调。
【学位授予单位】:长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F542
【学位授予单位】:长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F5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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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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