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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9 19:12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研究汉初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笔者在学习《二年律令》时发现整理小组对简文所做的标点、注释、释文以及条文编联和归属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尝试在整理小组已有的工作基础上,结合自己在研读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对《二年律令》中的部分注释、释文谈一点拙见。 在充分熟悉简文内容的基础上,笔者注意到“罚金”和“赎刑”的出现率极高,对它们的透彻研究将是完整认识汉初法律体系的关键问题之一。论文第二编对秦汉的“罚金”与“赎刑”的源起、演变、适用范围及原则、二者的异同及其历史意义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罚金”和“赎刑”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属财产刑。汉代的罚金分七个等级:半两、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二斤。它既适用于一般百姓,也针对官吏的罪行进行处罚,不限定一定的身份和阶层,所不同的是汉代罚金所涉及的官吏范围比秦律大,但大都是较低级的官吏。汉代罚金的适用罪名很多,有以下犯上、任人不廉、打架斗殴等罪行,涉及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教育各方面,森严的等级性是其本质特征。汉代的赎刑小到赎耐、赎迁,大到赎死,几乎全部刑罚都可以赎。赎宫、赎死已不像秦代时只有特权阶级才可以赎,汉代法律原则上规定平民百姓也可以赎死、赎宫。汉代赎刑适用对象很广,各类赎刑从法律表面规定的情况来看没有等级及特权的限制,即官民通用。 论文附录中,笔者为《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各律令后的注释以汉语拼音为序作了一份索引,以方便研究《二年律令》时查找相关内容。
【学位单位】:西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5
【中图分类】:K877.4
【文章目录】:
前言
第一编 《二年律令》句读、释文商榷
    一、《贼律》
    二、《盗律》
    三、《具律》
    四、《捕律》
    五、《收律》
    六、《行书律》
    七、《户律》
    八、《兴律》
    九、《徭律》
第二编 秦汉的财产刑—罚金与赎刑浅议
    第一章 秦汉“罚金”制度的情况
        第一节 秦代的赀刑
        第二节 汉代的罚金
    第二章 秦汉“赎刑”的情况
        第一节 秦代的赎刑
        第二节 汉代的赎刑
    第三章 罚金与赎刑的异同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王金丰;秦汉女性犯罪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0年

2 李婧嵘;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研究[D];湖南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847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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