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9 23:12
【摘要】: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逐渐不能适应现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节奏,也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陷入停滞。在这个重要的拐点上,“三权分置”政策的出台就显得重要,它不仅代表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对于整个农村经济制度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三权分置”政策奠定了未来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基调,相关制度都将以此为导向配合完善。“强化所有权、实现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离”目标都可以归入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的内容之中。完善成员权制度除了要改变现有集体经济组织面貌,更重要的是在今后的立法中有所作为。我国目前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律规定屈指可数,无法应对解决目前各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笔者认为,构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首先要关注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以成员权社会保障功能作为衡量基准,而不是单纯地以户籍论身份;成员权内容要将“三权分置”中的经营权与承包权列为重点,同时赋予成员能够有效的行使参与组织管理的权利,唤起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力;成员权的救济则要依托于司法审判的救济功能。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321.32
本文编号:2633845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321.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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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3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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