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耕地保护补偿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18-12-27 06:42
【摘要】:耕地作为最重要的基本资源,提供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最重要的是农田生态系统保证着生产生活中物质的正常循环。不容乐观的是,当前我国耕地总面积及耕地质量严重下降,由于社会高速发展并导致耕地后备资源薄弱。我们从国土资源部统计了解到,从1965年至2010年耕地面积总量减少1712万公顷,严重威胁耕地红线。长期以来我国耕地的完全价值核算体系不完善,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证,耕地实际经济效益不高,广大农村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最终导致耕地的总量和质量都有下降。伴随着改革开放历史性的决策,国家的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建设上,靠近沿海的中国东部首先尝到了耕地非农化的经济效益,并使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伴随着东部和西部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国家调整发展战略,1999年提出西部大开发,2003年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2004年提出中部地区崛起,与沿海东部不同的是,,中西部承担着全国粮食安全的重担,并实行最严厉的耕地保护制度,最终导致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矛盾突出严重。耕地保护成了区域经济发展的瓶颈,部分地区政府耕地保护压力增加,出现耕地保护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目前耕地保护的研究并不够全面,而耕地保护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耕地保护制度的执行效果较差。基于这样的背景,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首先,以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客观基础与政策原因,认为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合理性是我国耕地保护问题的重要原因。并进一步从机会成本理论、外部性理论、耕地价值理论、公共物品与公共选择等理论上阐释确立耕地保护补偿标准的重要性。 第二,构健耕地保护相关理论和基础。从耕地保护的定义、作用、内涵到耕地保护补偿标准的含义,再从公共物品理论、耕地价值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到耕地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上构建耕地保护补偿标准的理论框架。 第三,阐明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对象与补偿主体。研究认为:我国耕地保护补偿对象包括直接参与耕地保护的农民,作为资源拥有者和保护者的中央政府,耕地保护任务较重的地方政府。从总体上讲,补偿的主体就是耕地保护的受益者。基于耕地保护产出效益的公共物品属性,我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主体主要是中央政府,未承担相应耕地保护任务的地方政府及非农企业等。 第四,分析和研究耕地保护补偿标准的测算。耕地的农业生产经济价值、社会稳定保障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共同构成耕地的综合价值。以耕地综合价值为出发点,综合采用影子价格法、当量因子价值法和收益还原法等多种技术方法对耕地保护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并依据皮尔曲线图与恩格尔系数计算的调整系数来确定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合理可行性。 基于上述研究,最后提出了加强耕地保护补偿的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土地规划监管的措施及构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体系等。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F323.211
本文编号:239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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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F323.2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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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9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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