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0-05-01 18:53
【摘要】: 争端解决机制在自由贸易区法律架构中占有重要地位,而2003年6月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以及在2003年9月和2006年6月随后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中却没有对这个问题作详细规定。CEPA第19条第5款规定:“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安排》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委员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做出决定”。对CEPA的解释或执行如此重要的问题CEPA仅用寥寥数字来规范,而且这一规定又是如此的原则以至于给争端的解决带来太多的不确定性。由此给我们留下了思索和探讨的空间。 本文用概括的方式对CEPA进行了介绍,论述了CEPA的签署的背景,以及对中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推动作用,界定了CEPA及其所设定的法律制度的性质,并强调了争端解决机制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重要地位;为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介绍并评析了当今几个较成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的争端解决模式,包括欧盟模式、北美自由贸易区模式、亚太经合组织模式及东盟模式;分析了内地与香港经贸争端产生的原因、性质及解决原则;并通过几种模式比较,提出建立包括政治解决争端机制、专家裁判庭程序在内的CEPA争端解决模式的具体设想。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CEPA概述,主要概括了CEPA的签署背景、主要内容、性质和意义。通过对CEPA签署背景的分析来说明CEPA将对内地与香港的经贸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同时重要的是CEPA可能为台湾和内地的经贸关系提供一个新的可行的模式。然后笔者从CEPA与WTO的关系以及CEPA的内容来确定CEPA的性质,文章认为:CEPA应当属于地区性自由贸易协议。第一部分最后指出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和意义,构建CEPA的争端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WTO以及几种区域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从中吸取精华、弃其糟粕。国情不同、文化不同、要求所构建的争端机制必须适合现实的具体情况。在介绍几种解决机制中重点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介绍和借鉴,为后面的专家组断案模式建议提供论据。无论是EU还是NAFTA,都有供我们借鉴的地方,问题核心是要适合中国目前的现实。当然,不是照搬而是根据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力使构建的争端机制中国化。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也就是构建CEPA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笔者认为构建争端解决机制,,首先要知道现实存在的争端类型和种类,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去建立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作者看来CEPA的矛盾可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宏观经济环境的政治性争端、而另一类是涉及微观领域内贸易主体之间发生的权益争端。就宏观经济环境来说,具体表现是各单独关税区之间关于市场准入、主体待遇、关税、配额等政策性问题,解决的方式与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有相似之处,即都是以单独关税区作为当事方来来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但是二者之间又有明显的不同,集中表现在一国内不同关税区之间对经济政策的争议,一般情况下通过行政磋商机制就能妥善解决,无需寻求法律救济途径。而在微观经贸主体之间发生的权益之争,通常只需要自行和解、第三者调停、斡旋等方式就能够予以化解,只有少数疑难案件才启动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来实现最终解,但笔者认长久之计还是建立专门的专家组断案机制。所以笔者认为要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也要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着手:宏观上要建立政治解决机制,微观上要建立专家组断案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96.1
本文编号:2646952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96.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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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燕艳;FTAs投资争端解决法律机制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646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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