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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的知识产权协调机制

发布时间:2020-12-15 19:25
  处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的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贸易往来为粤港澳三地的协同发展创造了更多条件,但三地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根本性差异,必将对大湾区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制约作用。解决这一区域的知识产权区际法律冲突,可以区际府际合作治理为契机,完善知识产权协调机制,使得这一冲突得到缓解,助力区域经济发展。 

【文章来源】:知识经济. 2020年03期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区际法律冲突的现实背景
    (一)粤港澳三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差异较大
    (二)粤港澳三地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系相互独立
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协调机制的有利因素
    (一)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
    (二)具有强有力的府际合作治理机制
三、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协调机制的具体构想
    (一)组建区域知识产权协调机构
    (二)加强三地知识产权执法协作
    (三)加强三地知识产权立法协调
四、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协调机制需正确处理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湾区公共立法与“一国两制”的关系
    (二)正确处理市场机制与政府管理服务的关系
    (三)正确处理湾区公共立法与国际规范的关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中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J]. 肖玉杰,潘高峰.  兵团党校学报. 2019(03)
[2]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新协同机制研究[J]. 卢纯昕.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06)
[3]《知识产权基本法》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研究[J]. 张鹏,赵炜楠.  知识产权. 2018(12)
[4]港澳政治体制中行政、立法与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原则的探讨[J]. 王禹.  政治与法律. 2018(08)
[5]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J]. 石佑启,潘高峰.  广东社会科学. 2014(03)
[6]中欧知识产权保护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J]. 牛振喜,汪小梅,袁满,李鹏,曹茂生,王丹.  科技管理研究. 2014(04)



本文编号:291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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