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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样态及其法理思考

发布时间:2021-03-30 05:06
  区域协同立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立法主体按照各自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根据立法协议,对跨行政区域或跨法域的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等法律调整对象分别立法,相互对接或承认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的立法行为。协同立法具有立法人格平等性、立法行为共同性、立法法益一致性等特征。当代中国协同立法的实践主要表现为以首都为中心的京津冀协同立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一体化协同立法以及多中心、准一体化的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三个样态;经过对当前协同立法实践样态的考察,其在法理上反映了区域协同发展的要义,是一种与地方保护主义相区隔的联合法治方式,但是其并不以区域法治统一为目标,而是反映了不同法域立法主体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保障了法律调整对象跨域流动而产生的新法益和新法域。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2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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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区域法治还是区域法制?——兼与公丕祥教授讨论[J]. 张彪,周叶中.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4)
[10]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意义——一种法哲学方法论上的初步分析[J]. 公丕祥.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1)



本文编号:310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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