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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ECFA背景下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12 04:23
  近年来,两岸四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日趋紧密,中国内地与港澳台签订的经贸合作协议也有了实质性进展。继中国内地与港澳签订了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之后,双方又陆续签订了七个补充协议,大大完善和丰富了CEPA协议的内容;中国内地与台湾在2010年6月历史性的签订了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使两岸长久以来的经贸关系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和规范。这些条约的签订,重新调整了两岸四地经贸关系,四地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因此,在CEPA补充协议和ECFA签订的新背景下,两岸四地整合性的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建构问题成为一个需要重新探寻和研究的新课题。笔者认为,两岸四地应当建立起符合其具体情况的特殊的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安排。首先,在制度形式方面,自由贸易区形式是必然选择。其次,在自贸区具体模式选择方面,不能直接适用CEPA和ECFA的制度。但由于这两个制度最符合当前两岸四地的具体情况,应当充分借...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CEPA的制度概述 一、CEPA签订的背景 二、CEPA的主要内容及最新进展情况 三、CEPA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析 四、CEPA与FTA制度特征的比较分析 第二章
    内地与台湾的经贸合作法律问题 一、两岸经贸合作的背景 二、两岸经贸合作的法律调整机制 三、ECFA的法律问题分析 第三章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构建 一、CEPA、ECFA中存在的制度缺失 二、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形式选择 三、两岸四地自贸区法律模式的借鉴及思考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和致谢



本文编号:376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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