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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多边公约》对我国税收协定MAP机制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12-19 21:03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配合BEPS第14项行动计划的要求,对各缔约方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进行统一修订。我国在采纳《公约》修订方案的同时,也应当按照本国的跨境税收争议解决资源配置实际情况,审慎对待BEPS第14项行动计划的各项建议及措施,提升相互协商程序的实际操作效率,在国际税收改革合作中切实提高我国跨境税收争议的解决能力。 

【文章来源】:税务研究. 2020年09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MAP机制的缺陷与《公约》中的改革措施
    (一)扩宽纳税人提起MAP的渠道
    (二)明确提请MAP的时限
    (三)明确MAP协议的执行不受缔约方国内或当地法律有关时限的限制
    (四)明确缔约方税务主管当局的协商范围
    (五)肯定转让定价案件可适用MAP
    (六)制定全面的强制仲裁方案
二、我国税收协定中MAP条款与《公约》的差异分析
    (一)与《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差异梳理
        1. 纳税人居民身份。
        2. 提交时限。
        3. 与国内救济程序的关系。
    (二)与《公约》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差异梳理
    (三)与《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的差异梳理
三、后BEPS时代我国税收协定中MAP机制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税收协定MAP条款第一款的修订趋势
    (二)我国税收协定MAP条款第二款的修订趋势
    (三)我国税收协定MAP条款第三款的修订趋势
    (四)我国税收协定对转让定价案件适用MAP的修订趋势
四、应对《公约》对MAP机制提出的改进要求的相关思考
    (一)以《公约》要求为标准规范后续的税收协定谈签与修订
    (二)谨慎考虑是否接受强制仲裁
    (三)以提升MAP机制在我国的实践效果优先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强制性仲裁并非解决国际税收争议问题的灵丹妙药[J]. 廖益新,冯小川.  税务研究. 2020(02)
[2]税收确定性、《多边公约》与我国双边税收协定[J]. 应涛,计金标.  国际税收. 2020(01)
[3]多边法律工具与双边税收协定[J]. 廖益新.  国际税收. 2017(06)



本文编号:292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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