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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审计与责任追究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21 20:39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阳光法案”已在世界多国成功实施,用以预防治理公职人员腐败问题。我国自1988年提出财产申报概念以来进行了长时间的制度建设。2008年开始以新疆阿勒泰为首的财产申报试点试行,之后全国范围内30多个地区陆续进行了财产申报制度试点。虽然财产申报试点工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与民众对其提高公职人员财产透明度、遏制腐败的高度期望形成明显对比的是,试行后各地的反响均表现为“零投诉、零异议”,即内外部信息使用者都没有对财产申报公示的信息提出质疑或是投诉。调查分析表明,这种现象并不代表公众对财产申报公示的信息没有疑异,而是对制度不信任产生了政治冷漠,因而不作反馈。针对我国财产申报执行的现实情况,本文使用问卷星样本服务以公职人员为调查对象做了全国范围内的网络问卷调查,收集了多项相关信息。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后得出我国现阶段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问题是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应着力加强申报审计核查与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等结论。针对该结论参考201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的规定进行了审计机制的构建,包括设置了联席会审机构作为财产申报审计机构,细化了审计程序,拓展包括婚姻审计、房产审计、股票基金审计等在内的财产申报审计方法;同时对财产申报问责机制进行了构建,包括设置纪检监察部门作为责任追究机构,设计包括启动问责、问责调查、问责结果公布、问责救济在内的问责程序和问责方法等。通过制度的完善匹配民众期望与制度执行之间的缺口,提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性,实现公众信息双向交流,推动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
【学位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4
【中图分类】:D630.3;F239.4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张深远;张惠康;;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文化依托[J];理论探索;2014年01期



本文编号:282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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