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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受益权法律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3 04:07
【摘要】: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遗产继承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遗嘱信托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充分体现立遗嘱人的意志,实现立遗嘱人在现行继承制度下无法实现的特殊目的。遗嘱信托的核心是遗嘱信托受益权的保护。但是,我国法律制度对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导致遗嘱信托在理论及实践发展中举步维艰。因此,我们应建立一套以保护遗嘱信托受益权为核心的法律保护机制。本文首先从信托受益权的基本学说入手,接着介绍了国内外关于信托受益权保护的优秀立法经验,并采用对比的分析方法,指出我国现有制度对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的不足。最后,通过借鉴国内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律传统,分别从信托受益权的性质、遗嘱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及遗嘱信托相关的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信托受益权到遗嘱信托受益权”。该部分是对遗嘱信托受益权法律保护的共性问题及特殊性问题进行的探讨。其中,共性问题是需要明确信托受益权的性质,而遗嘱信托受益权的特殊性在于遗嘱信托受益权的取得时间、遗嘱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主体缺位等问题。第二部分“遗嘱信托受益权法律保护之立法比较”。该部分主要是对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信托受益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地介绍,包括对受益人赋予广泛的权利、对受托人的义务规范具有较强可操作性以及设置信托监察人制度增强外部监督力度。第三部分“我国遗嘱信托受益权法律保护的缺陷分析”。该部分对我国遗嘱信托受益权的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这些问题主要包括: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缺乏监督主体;遗嘱信托受益权的法律规定存在立法冲突;遗嘱信托受托人的义务不够具体、责任不够明确。第四部分“我国遗嘱信托受益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该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逐一给出了具体建议,包括:明确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建议定性为既非物权也非债权的“兼容性”权利;完善信托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增设与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建立遗嘱信托公示制度、完善遗嘱信托信息披露制度和引入遗嘱信托监察人。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张淳;;我国信托法中的规则冲突及其矫正[J];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05期



本文编号:269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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