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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翻墙”现象与中国的网络监管

发布时间:2021-04-02 17:52
  计算机和网络是继造纸和印刷术发明以来,人类又一个信息存储与传播的伟大创造,历史上的又一次信息革命。互联网是全球性的,无论是哪个人发明,互联网都是属于全人类的。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互联网为信息传媒与言论表达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逐渐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工具。互联网为信息传媒与言论表达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在这个新兴的平台上,各种信息与表达无序共存,而国家对于网络的监管严格约束了这种无序的状态。因而国家对网络的监管将极大影响民意能否在最大程度上畅通表达。一个国家能否称之为民主,一个很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其权力制衡设置是否科学,社会对公权力的监督机制是否完善和有效。本论文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一下当前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在信息传递和言论表达中起到的作用,引出中国网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第一部分从典型案例出发,结合中国的网络现状,阐述了“翻墙”现象,对翻墙提出的问题做出了解答:1、网络之“墙”是什么;2、翻墙现象揭示;3、“筑墙”与“翻墙”——网络监管中的权益冲突与协调。第二部分着重对中国的网络监管进行剖析。该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一)中国网络监管模式,首先对国际网络监管模式和中国网络监管...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论“翻墙”现象与中国的网络监管


GFW的工作流程图

强度分布,网络监管


第 7 页图片来源:译言网 http://article.yeeyan.org/view/67622/173702图2 审查强度分布图(3)外在可见之墙——网络行为他律就网络监管的角色分工来看,网络行为他律的主导者包括:①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是互联网监管的主导者,是影响监管力度最关键的变量。中央政府为网络监管提供强制性权威性的导向性意见,它确认监管体制的内部分工,甚至有时直接部署重大监管行动。对这种判断并非硬化不变而取决于形势的变化,因而监管的幅度和力度也并非能够准确预期而呈现波动的态势;②部门与地方:包括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中国还包括政府权力可直接干预的国有单位)。这些部门与地方是互联网监管的执行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贯彻高层的决策意图和行动部署。在某些时候,部门与地方的领导人需要自主做出判断高层并不一定特别清晰的意图;而在那些尚未被规定的领域或事件上,部门与地方也拥有相当程度的创新与自由裁量的空间。因而在不同的区域中,差异性将影响对网络监管的感知。③社会组织:一些由社会自发形成的参与网络监管的组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监管的国外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 李娅,刘宁.  理论学习. 2010(11)
[2]论政府网络监管的正当性及其有效改进——以“谷歌事件”为表述对象[J]. 孟卧杰.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0(03)
[3]中国网络监管到网络治理的转变——从“网络暴力”谈起[J]. 张卓,王瀚东.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1)
[4]网络实名制: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的必由之路[J]. 陈远,邹晶.  山东社会科学. 2009(01)
[5]美国互联网管制的三个标准[J]. 王靖华.  当代传播. 2008(03)
[6]中国互联网内容监管的预期与效果——事实及评价[J]. 李永刚.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08(02)
[7]中国互联网内容监管的变迁轨迹——基于政策学习理论的简单考察[J]. 李永刚.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2)
[8]国外互联网管理经验分析[J]. 王雪飞,张一农,秦军.  现代电信科技. 2007(05)
[9]欧盟互联网内容管制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康彦荣.  世界电信. 2007(04)

硕士论文
[1]互联网治理中的不良信息治理[D]. 朱剑秋.北京邮电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115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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