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29 05:08
本文关键词: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全球掀起了一场金融创新活动,各式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涌现,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凭借投资自由、收益丰厚等优势而被投资人广泛接纳,从而获得了快速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战略目标的提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新型资本市场上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活跃资本市场、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等方面产生了巨大作用,同时也是民众进行资产管理的常用手段。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施行专章规定了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这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私募基金法律存在的“身份”问题,对于规范行业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尚未建立,私募基金产业发展相比欧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市场风险防范、投资者利益保护远远做的不够,冒险投资、违规操作甚至是假借名义非法集资的现象频繁发生,特别是在法律监管框架的设计上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及诸多问题:1.私募基金监管思路类公募化,难以释放出其市场活力,同时也增加了系统风险;2.行政监管低效率以及多头监管现象严重,监管规则不系统、不统一;3.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缺少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专章规定,难以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全面维护。这些缺陷一直存在于市场中,构成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因此,调整、细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操作规则,构建行业自律体系,以及实现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完美协调,这对于正确引导私募市场的发展,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推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论文的第一部分对私募基金作以总括阐述,重点剖析其法律特征,突出了私募的基金的“私募性”特征,并介绍了私募基金典型的运作模式和特殊的报酬激励机制,将其与公募基金等类似概念进行对比分析。针对理论界关于是否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以及如何进行实施操作的激烈争议,笔者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制现状、政府监管的理论支撑以及监管的作用意义三方面进行了系统回答,得出我国必须要尽快构建折中型监管体制的结论。此外,笔者还深刻分析了我国现存监管框架的一些突出问题:1.私募基金监管思路类公募化;2.行政化监管的效率低下,多头监管现象严重;3.合格投资者制度不完善,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够,缺乏进一步的实施细则;4.基金合同设计上存在着大量的保底收益条款,成为了危害私募基金市场发展的隐形“炸弹”;5.私募基金资金来源不明确,经营运作方式违法违规,还存在着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6.私募基金投资领域尚待拓宽,投资品种单一;7.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缺少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专项规定,这些问题的论述都为下文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做好了铺垫。论文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比较成熟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中美国注重效率的规制精神给我国宏观监管框架的设计提供了思路,美国全面的豁免制度也值得我国立法者和监管主体思考和学习;英国典型的自律监管模式给了我国行业自律规则体系的建立很大的启发;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基金转售的规定不仅有效防范了市场风险,而且弥补了私募基金流通性差的缺点,充分活跃了资本市场,总之,笔者从上述国家及地区的监管制度中学习了良好的监管经验,并强烈呼吁我国有关立法部门加以借鉴。第四章为本论文的核心部分,笔者认真地分析我国监管体制上出现的问题,从宏观制度构建和微观实施细则方面做出大胆设想。在监管框架的宏观构建上,我国要明确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系统性风险和促进市场公正有效的监管目标,坚持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的协调,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加快建立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在微观制度设计上,笔者针对我国现阶段私募基金法律监管出现的多种问题,提出了完善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制度、增加限制转售规定、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对自主发行私募基金的监管等几方面的改进性建议,以期为我国立法和执法工作提供些许帮助。
【关键词】:?私募基金 证券投资 监管 私募发行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7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引言11-16
- 一、选题的背景11
- 二、问题的提出11-12
- 三、文献综述12-14
- 四、研究方法14-16
- 第一章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概述16-26
- 第一节 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相关概念释义16-20
- 一、私募的概念16
-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16-17
- 三、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概念制度辨析17-20
- 第二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剖析20-22
- 一、基金募集的非公开性20-21
- 二、投资组合的多样性和复杂性21
- 三、信息披露要求较低21
- 四、投资成本较低21-22
- 五、特殊的报酬机构,,激励机制更完善22
- 六、基金产品流动性较差22
- 第三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存在形式22-26
- 一、公司型私募基金23
-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23
- 三、信托型私募基金23-24
- 四、三种组织形式的对比分析24-26
- 第二章 完善私募基金监管的必要性分析26-35
- 第一节 我国监管现状及评析26-30
-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管体系26
- 二、现存监管框架中的问题26-30
- 第二节 完善监管的理论支撑30-33
- 一、市场失灵理论30-31
- 二、公共利益理论31
- 三、不完备法律理论31-33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的意义作用分析33-35
- 一、推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33
- 二、迎合投资人的不同需求33-34
- 三、防控市场风险34
-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34-35
- 第三章 境外成熟监管制度的有益借鉴35-40
- 第一节 美国:全面的豁免制度35-37
- 一、发行登记豁免35-36
- 二、经理登记豁免36
- 三、投资公司登记豁免36
- 四、投资顾问登记豁免36-37
- 第二节 英国:自律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37-38
- 一、监管机构37
- 二、具体的监管制度37-38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投资者资格与募集方式限制38-40
- 一、对基金设立的监管38
- 二、主体资格限制38
- 三、信息披露38-39
- 四、对销售方式的限制39-40
- 第四章 完善监管制度的几点建议40-47
- 第一节 宏观监管框架的构建40-42
- 一、明确监管目标40-41
- 二、监管原则的协调41
- 三、监管模式的选择41-42
- 四、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42
- 第二节 微观制度的设计42-47
- 一、完善合格投资者的认定42
- 二、建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制度42-43
- 三、非公开发行制度的重新考量43-44
- 四、构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限制转售制度44
- 五、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44-45
- 六、完善对自主发行私募基金的监管45
- 七、搭建行业自律规则体系45
- 八、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协调45-47
- 结语47-48
- 参考文献48-52
- 后记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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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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