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键词:论信托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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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托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因其独特的制度优势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引入。现代信托职能从消极财产保管向积极财产增值转变,受托人的权利不断扩张,但同时也伴随着受托人滥用权利风险的加大。信托法律关系中,基于财产的保本增值主要依靠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行为得以实现,且只有处于核心地位的受托人才具备参与信托财产实际管理的权利,所以受托人投资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必须受到相应规制。由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规制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行为,在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前提下,对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与价值。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信托相关法律体系,但在受托人民事责任这一块的规定中却存在适用上的不足。应结合我国国情,有取舍地对国外经验模式进行借鉴,才能真正发挥出信托的作用。本文以受托人民事责任作为研究对象,主要针对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行为,探讨受托人在违反谨慎投资义务之时对所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是如何进行承担的。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对论题展开分析研究。第一部分,对所涉主要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阐述。第一节从背景、内容、标准、价值四个方面对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做出界定:谨慎投资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考虑信托财产投入运作的整体情况,如同谨慎投资人一般对信托财产进行理性的投资与管理。第二节对民事责任进行相关法理分析。包括信托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该民事责任的补偿性特点,以及该民事责任兼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复合特点这三方面内容。第二部分,当信托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情形之下,本部分的第一、二节围绕其民事责任承担机制这一内容,结合对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与理解,分别从基本法律架构与特殊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信托正常的风险归于信托财产;若受托人未违反谨慎投资义务及其他信托义务时,其不需以固有财产承担责任。第一节从有限性原则、归责原则、承担方式、免责事由四个方面展开对基本法律架构的阐述。第二节重点以共同受托人的民事责任、受托人之代理人的民事责任、信托保护人制度下的受托人民事责任作为本部分讨论的特殊信托模式。在第三部分,按照前两部分的脉络,相应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评价,建议应对“谨慎投资义务”做出更为细化的标准设定以更好地确定相关民事责任;对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应予以完善,如过错认定、赔偿范围、免责事由等方面应当进行具体说明;对特殊信托模式下受托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出特殊规定;相关人的权利救济也应得到更为妥当的条件设置。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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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4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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