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完善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完善
【摘要】:信托起源于英国,但是英国在公益信托中并没有规定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信托监察人制度是日本在引进信托法时创造的。我国《信托法》也规定了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简单化,不能适应我国日益发达的公益事业。在此背景下,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研究,全文共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阐述了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基本知识。首先对信托的基本概念加以阐述,然后介绍了我国《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最后指出公益信托法律制度在我国《信托法》中的重要性,从而提出要完善公益信托法律制度从完善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开始。 第二部分对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首先指出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介绍了我国公益事业基金会运行模式的缺陷,从而体现出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迫切性。还指出了我国公益事业需要完善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是因为我国公益事业监管机构不明确。另外笔者在这部分还具体介绍了我国《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规定及缺失。主要介绍了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规定不完善,任职条件缺失,选任、解任程序不完善以及议事规则缺失。 第三部分是对域外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研究。在这部分,笔者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信托法》的规定,以及大陆法系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的规定。通过考察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规定,以期能够为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完善所借鉴。 第四部分就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提出了建议。这部分主要针对文章第二部分所指出的我国《信托法》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不足,在借鉴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立法的基础上,从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法律地位、任职条件、职权和权利、义务和责任、选任、解任以及构成和议事规则五个方面进行了设计,以期能够全面的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促进我国公益事业。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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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9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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