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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型创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7 08:09

  本文关键词:信托型创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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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日本,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已经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历程,为了促进信托业的发展,200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银监会等陆续出台配套的部门规章,健全了我国信托业的法律体系,为信托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作为具有高度创新型的金融产品,它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笔者想通过本文来探讨信托型创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本文第一部分从信托型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及特征入手,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比了几组易混淆的概念更加理清了信托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含义。另一方面对涉及到的相关主体及它们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做以分析。第二部分则是着重分析我国信托型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现状以及面临的一些问题,如信托型创业投资基金在筹资阶段易出现非法集资现象、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导致登记制度的无法落实、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职能缺失、信托的特殊性导致赋税较重、IPO退出方式不畅通以及监管主体不明确的一系列问题,并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全文的核心部分,对于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一一提出了对应的解决对策。第一,针对非法集资的现象,则需要依靠监管部门的法定批准来规范发起人行为。第二,针对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问题,提出了从效力模式上改变登记生效主义,至于现实中无法操作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登记机构,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登记条例,细化信托财产登记事项的切实建议。第三,针对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缺失问题,提出了建立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基金托管人的自身管理,同时受托人内部成立独立受托人委员会,与基金托管人形成双重监督机制,从而完善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第四,针对信托型的特殊性带来的双重税负问题,提出通过由受益人纳税以及保障信托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地位来解决。第五,针对信托型创业投资基金的IPO退出渠道不畅通问题,提出了通过出台法规来完善信托型自身的IPO退出渠道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的退出方式,如通过创业板退出以及新三板退出;最后,针对监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提出了一方面要建立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另一方面还要建立以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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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彩霞;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控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126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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