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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间融资管理研究

发布时间:2015-02-19 21:56

舒泽宇  宁波大学商学院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浙江民间融资的现实困境,进而分析了浙江民间融资模式的构建方法,最后就如何完善浙江民间融资市场化运作机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融资、现实困境、阳光模型

民间融资是指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它特有的灵活简便性可以满足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带动民营经济。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中国的经济增长至关重要,但现在民营经济却面临着严重的金融困境。作为民营经济排头兵的浙江,民间融资发展迅速,但却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加强和改进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问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一、浙江省民间融资的现实困境

(一)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不明确

我国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我国就开始肯定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随后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也是对我国现行融资领域体制内国有银行垄断的解禁,而2012年建立的温州金融改革试点,更进一步说明国家对民间融资问题的重视和民间融资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民间借贷融资的地位,但是民间借贷融资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且没有法律明确指出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性。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难免存在着交易隐蔽、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金融犯罪等问题。因此,我们要尽快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从而更加明确民间融资的地位、主体、与非法民间融资的界限,更好地推进民间融资的发展。

(二)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局限性

由于民间融资的主体是农民,而大部分农民对投资渠道的认识比较少,一般都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来进行投资,所以民间资本的投资有很强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传统的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的进入限制也是多方面的。例如,规定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企业净资产须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而且国家还规定像小额贷款公司等具有融资性的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再者,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垄断的金融体制,这也制约了民间融资的发展,且农村的金融服务机构和宣传工作也很落后,这些信息不对称也使得民资的投资渠道变得狭隘。

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多,民间资本急剧增长,也需要建立起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金融机构来满足民间融资的发展,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的转型。另外,在十二五之前,我国一直是严格限制民间资本进入公共行业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的,虽然十二五中提出要鼓励这些举措,不过具体的措施还没有实行,需加快速度来放宽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

(三)民间融资防范信用风险能力低

现有的国有银行、商业银行有着严格的信贷制度,而民间融资则是宽松的,特别是一些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机构。例如,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申请贷款难度大,手续繁杂,审批时间周期长,少则一星期长则一年。民间融资大多不需要抵押担保,一般采用的是信用贷款方式,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门槛很低,在吸引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也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对资金供应者来说一旦出现市场波动或资金借入者出现经营问题,都会使得资金供给者倾家荡产,进而产生连锁反应,造成贷款人资本金、利润、利息等既得利益无法收回形成难以为继的断档局面。例如,2011年,温州大批中小型企业倒闭,许多企业老板跑路,其中包括浙江江南皮革有限公司、波特曼咖啡、乐清三旗集团等名企。

(四)民间融资缺乏统一政府监管

正规金融机构受相关法律约束,并接受专门的银行监管和机构监管。例如,像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这样的正规金融机构,就有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这样的专门监管机构。而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是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的,更容易导致“经济犯罪”的发生。

“吴英案”的发生也是在提醒政府应该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的监管,这样才会避免更多类似的经济纠纷。由于民间融资是一种古老的,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且民间融资具有隐蔽性,不规范,自发性等特点,使得民间融资长期处于政府监管之外,一旦发生纠纷,由于难以提供有力的证据,使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大,影响审判效率,浪费政府资源,造成社会不安定。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阳光模式的构建

(一)合法化民间融资的地位确立和宣传

目前民间融资主要有三类:第一,合法的民间融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明确,借贷行为合法,借贷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这一类政府应该给予大力支持,例如,企业内部集资、有价证券融资;第二,以诈骗等为主要目的的非法融资行为,会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危害社会的稳定,应该严厉打击和取缔,例如,洗钱。第三,界于前两类之间的,没有明显违法行为的融资,其融资资金又有合法用途,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或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融资行为,政府应该加以正确引导,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使其合法化,例如,民间票据融资、合会融资。

自颁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到温州金融改革,说明民间融资的合法化地位是在不断明确,但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行为规定不够明确,不能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引导。参照国外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要从法律上合理准确地确定民间融资的概念,以加强规范管理;确立民间融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其融资方式、期限、利率、用途作出明确规定;设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在法律上明确其地位、作用。

在确立合法化的同时,还要加大民间融资的宣传,让公众更多的了解合法的民间融资渠道,从而避免经济纠纷、经济犯罪。例如,政府的相关普法部门、法院或相关宣传机构通过视频和演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知识;或解说已发生的民间融资案件来揭露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切实增强社会公众投资风险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投资;也可以发放一些关于合理合法的民间融资渠道的学习手册来指导公众投资等。

(二)多元化金融组织机构的组建

目前现有的民间融资机构并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一些现有的融资机构也存在各种限制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村镇银行的改进

通过整理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所有获批成立的村镇银行的数据,截至2012年底,全国范围内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数量达到了1433家。但是村镇银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需要尽快找出解决的对策。

第一,放开村镇银行发起人限制。现行的村镇银行,其股东至少有1家为持股比例不低于1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主要发起人为出资额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主发起人的限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镇银行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但也制约了它的成立。在2012年的温州金融改革试点中就明确提出,民间资金可开村镇银行,所以在主发起人方面也是可以逐步放开的。例如,一些合理合法的民间融资机构的会员,且个人拥有很高的信誉;或是根据当地民众来推选主发起人等。

第二,扩大村镇银行的营业网点和业务范围,并实行适当的优惠政策。营业网点少、结算业务少,使村镇银行的资金来源与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相比缺乏竞争力。从目前存款来源看,以活期、对公存款为主,基本存款账户几乎没有;村镇银行也不能发行、买卖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往往难以进行。所以村镇银行要积极增加营业网点,扩大营业地域范围,吸引企业客户,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发行银行卡,吸收个人客户;再提高对村镇银行支农再贷款的额度,积极支持其开展再贴现业务,逐步允许其发行、买卖金融债券业务,壮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对村镇银行的农业贷款实行利息补贴、适量的损失补贴,并在营业初期时对营业税、所得税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改造

现有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业务,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浙江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在20091118日成立的,由于浙江的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制非常成功,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异军突起,使得浙江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情况始终不如江苏等其他省市。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主要参与者是农民,也就使得管理人员的素质较低,运营范围模糊,且互助社的存款来源有着严格的限制,也制约了它的快速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江苏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办理金融业务的机构,所以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必须要符合相关的要求。为此,可以加大培训力度,培训的重点可以是合作意识、合作理念、合作原则、金融知识和管理知识等。第二,严格限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范围。可以参考江苏省盐城市的规定:互助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村或几个村,最多不超过一个乡镇范围。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同一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分社或分部,这样也可以降低成本、更易控制风险。第三,扩大资金来源。加强商业银行、信用社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作,商业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资金,增加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实力;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担保下,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贷款可以简化手续、降低贷款利率。另外,商业银行、信用社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合作,有利于解决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由于对分散农户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高而不向农户放款的问题,又可以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利润。

小额贷款公司的革新

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它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当当小额贷款公司面对所服务客户旺盛的贷款需求时,必然会产生巨大的资金缺口,无法满足客户的要求。目前也没有针对小贷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贷公司税收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须缴25%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所以就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更多的运营困难,很难长期经营下去。

第一,扩大资金来源。可以进一步落实和放宽有关商业银行转贷给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转贷比例应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0.5倍逐步放大;也可尝试通过小额信贷机构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及资本证券化等方式,来解决融资难题。第二,政府给予公司补贴。政府给小额贷款公司适度的补贴,把它纳入到支农、惠农的优惠政策扶持范围内,对其进行税收减免,鼓励其发展。补贴的形式既可以是对其进行直接的货币补贴,也可是使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时获得更为优惠的利率。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对接

正规金融往往资金实力雄厚,组织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风险监控能力较强,在提供大额长期贷款方面更具有规模经济的成本优势。而民间金融则具有机制灵活,操作简单,在信息、担保和成本方面的优势,使其更擅长于提供零星、小额贷款。在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之间的联系越紧密。而我国长期都是以发展正规金融为主,并没有把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相结合来发展我国的金融业。因此,,可以通过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对接,各自借鉴和吸收对方的长处,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可以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信息收集和信息利用优势,民间金融组织选择信用高的个人或企业进行放贷,同时跟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从而克服自身规模小、资金少的难题。这种合作模式一方面解决了正规金融面对中小借款者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发挥了民间金融的交易程序简单、服务快捷等优势,最终也降低了个人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了服务质量,促进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互补和发展。

搭建多形式的民间融资

商会互助资金会是由乡镇(街道)商会会员企业和乡镇(街道)共同出资,互助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会员企业可享受按出资额最高放大5倍向互助资金会取得借款。它的作用与应急资金类似,因会员企业间相对比较熟悉,借款手续更便捷,风险也可控。

创投基金一般是有政府出资引导基金与国内知名创投公司合作,成立创投公司,促进新兴产业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例如,宁海县与天津海达合作成立的宁波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开始正式运作,其中1500万元政府引导基金和首期向12家民营企业募集8500万元资金已到位,已向3家企业进行股权投资5120万元。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集资活动,所以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上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截止20129月底,宁海县备案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5家,注册资金本2.06亿元,在保余额8.53亿元,在保户数893户。

适当降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门槛,推动更多民间资本流向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以引导民间资金支持初创企业发展和高成长项目的产业化。

(三)民间融资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完善

利率市场化

我国改革开放后,就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但金融抑制现象一直存在。我国金融部门被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利率以及存款准备金率则完全被控制住,彻底由非市场化因素所决定,这成为了制约金融发展的最根本原因。现在,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就使得民间融资的可行性降低很多。可以针对贷款额、贷款期限的长短来设定贷款利率,使利率范围细化,例如,贷款额小、期限短可以适当收取低利率。

人民银行应该加快利率改革步伐,实行存款浮动利率,发挥利率调节资金市场杠杆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大力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同时,配合贷款浮动利率,增强放贷能力,引导民间融资向着合法阳光的道路发展。当然改革要循序渐进地进行,可以先在国企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转良好、民间资本雄厚的局部地区,逐步放开利率。再通过适当提高存贷款利率,纠正负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引导银行走向市场利率等。

鼓励民间资本境外投资

2012年温州金融改革的任务有一项是: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国家正在逐步放开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允许个人在境外直接投资,有利于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引导民资合理合法“走出去”。个人境外投资的方式也存在多样性,比如,投资者可通过在境外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使民间资本在更广泛领域内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同时,还要出台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健全境外纠纷与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机制,加强信息与咨询服务。

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精神,从而使民间资金进入地方基础设施领域,使民间融资更加多样化。在温州改革试点中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通过股权、债权等投资方式有序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社会事业领域等实体经济领域”。民间资本多渠道投资正在打开,将进入各个领域。

例如,民间资本以参与商业银行的IPO(首次公开募股)、增资扩股、农村信用社股改、村镇银行发起等多种形式进入银行业;民资通过投资私募基金进入能源领域,使能源价格逐步市场化等。

(四)多元化的监管和民间信用体系

由于民进金融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如果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个性化富有地方特色的监管和服务更有利于民间融资的发展。建议建立一个避免多头管理,形成错位服务,有层次、有分工、高效的多元化监管体系;同时支持帮助成立民间融资协会,以协会自律监管辅助监管民间融资的发展,优化民间融资的生态环境。

具体来讲,应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履行统一监管各类民间融资的职能,金融办从维护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出发,对各类民间融资形式和交易行为予以全面监管。银监会对民间融资的具体交易行为和业务引导应由银监会具体负责,此外考虑人民银行在利率调控和征信系统构建方面的经验,由人民银行负责对民间融资的利率监测和征信系统建设。

同时民间融资容易诱发信用风险,建立一个完善的民间信用体系可以更好的保障民间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民间信用体系以地方为中心,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推动建立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信息中心(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主要收集个人的消费、信贷等信息记录和企业的纳税、信贷记录、合同履行、遵纪守法等信息记录,以供民间金融各主体查询,降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支持和鼓励一批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估机构对民营企业或个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从而建立相应的信用风险指标(如,信用评级),可以为金融机构、投资者提供客观、公正的资信信息,以规避风险、优化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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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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