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19 18:30
本文选题:创业板 切入点:退出方式 出处:《西南财经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满足不同企业融资需求和不同投资者风险偏好是我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战略方向,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这个多层次市场体系中,创业板市场作为为较低标准的、高成长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的层次,曾经是现实的缺失,饱受争议。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操作经验来看,创业板市场建设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刻意义。创业板诞生以来,吸引了众多的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摆脱融资难的困境,高速发展。 我国自2000年年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建创业板市场,历时十年。2009年6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截止2010年12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共有153只股票上市发行,短短14个月时间,在创业板IPO的股票数量激增。《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不仅指引、规范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的行为,退市制度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尤为引人关注。本文认为,对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的研究,应借鉴成熟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的经验,吸取我国主板、中小板市场退出机制的教训,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深入研究。 本文以全球创业板市场的概况及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历程作为研究背景,认为借鉴各国创业板实践经验,加强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的认识,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通过对建立退出机制的作用、创业板退出机制措施和退出风险防范等三方面进行文献研究,本文认为这些研究虽在内容上有一定交叉,但由于不同层面研究深度不同,以致对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的理论及实践研究缺乏应有的系统性及完整性。因此,本文将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框架界定为退市方式(渠道)、退市标准、退市程序、退市风险防范/补救四条主线进行研究,此为本文的研究创新点。 同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主要呈现出针对性、前瞻性、低上市门槛、严公司治理、高投资风险、强信息披露等特点,在拓宽中小企业——尤其是创新型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催化风险投资体系形成、提高资本市场效率等方面有重大作用。作为创业板市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创业板退出机制在化解创业板市场风险、提高资源配置、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成熟创业板市场的经验值得借鉴。本文对美国NASDAQ、英国AIM和香港创业板等三个相对成熟的创业板市场的退出机制进行研究,从退市方式(渠道)、退市标准、退市程序及退市风险防范/补救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退市方式(渠道)的分析,本文认为在退出渠道比较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较为健全的市场采取直接退市的方式有利于缓解市场压力;通过对退市标准——即持续上市条件——的分析,本文认为成熟创业板市场表现出与主板持续上市条件相统一、与创业板初始上市条件相统一和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的特点,值得我国创业板市场借鉴;通过对退市程序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成熟创业板市场强调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管理,严格执行退市标准,但是缓冲执行退市程序,允许被退市公司向专门机构逐层提请复核进行申述,同时保证退市程序的流程化和紧密化;通过对退市风险防范/补救的分析,本文认为成熟创业板市场一般都形成了良好的“买者自负”投资文化,在公司陷入危机时更严格监管信息披露,强化退市风险提示,完善的退出渠道和投资者司法救济体制是最大程度化解创业板市场退市风险的根本保障。 在借鉴经验的同时,本文反向分析主板、中小板市场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我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建立过程,与时俱进地制定了许多相关政策。我国主板、中小板市场直接退市的公司较少,根据相关退市标准暂停上市后的公司,多半采取资产重组或壳资源交易的方式仍活跃在证券市场上,部分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从政策规定来看,我国主板、中小板市场的退出标准、退出程序与风险防范/补救都有详尽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上市公司“退而不出”遏制退出效果;退出数量标准模糊,非数量标准作用有限;退出程序拖沓,实施弹性较大;退市渠道单一;最重要的是退市责任追究机制缺失,投资者保护制度尚待健全。 与主板、中小板市场退出机制相比,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退出机制更加严格,主要特征表现为“多元标准,直接退市,快速程序”。从创业板市场退市的公司不像从主板市场退市的公司一样,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而是采取“一退到底”的方式。如退市公司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申请。在保留、沿用主板退出机制相关规定的同时,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出标准与中小板市场协同,较主板另外增加了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连续2.5个会计年度报告显示净资产为负、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市场流动性指标等三方面的退市情形。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加快绩差股的退市进程,避免创业板准退市公司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引致市场炒作,创业板市场针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定期报告法定义务的,最快退市时间缩短为3个月;根据中期报告净资产状况决定退市时间;根据中期报告审计意见决定退市时间。在退市风险防范/补救方面,我国创业板除沿袭主板、中小板市场的信息披露、退市风险警示等风险预警体系外,取消了对实施财务重组的股份限售豁免的规定,取消了重组公司提前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条款,增加了信息披露内容,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 经过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现行退出机制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直接退市方式、快速退市程序可能引发更大炒作风险,一退到底的方式是否合理;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100万股的市场流动性指标实用性有待考证;《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可能引发极大的壳资源炒作问题。此外,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也存在我国主板、中小板市场退出机制的一些共性问题,如相关退市程序存在规则漏洞,主要表现在“规定期限”、“其他情形”等表达方式模糊,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再如创业板市场风险体系中也缺乏投资者保护制度和退市责任追究机制,这可能会对创业板市场直接退市方式的实施造成极大阻碍。 本着优化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当下存在的问题,借鉴成熟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的经验,吸取我国主板、中小板市场退出机制的教训,本文就完善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作出以下建议:(1)制定相关规则安排退市公司有序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由相关机构予以持续监管,弥补投资者损失,并约束退市公司行为;在加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建设、规范各地产权交易所运行制度、大力推动公司债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制定适当的转板制度,加紧场外市场建设,完善上市公司退出渠道。(2)完善市场流动性退出标准,将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100万股的条款改成中小板市场标准——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300万股;引入做市商制度,从制度上解决流动性难题,提高投资者信心。 (3)取消特别处理制度;对“规定期限”等情形设计事件预发倒计时,减少壳资源炒作机会;适当降低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壳资源炒作价值。(4)完善创业板市场退市风险防范/补救,将创业板市场退市风险的防范分为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防范和事后风险防范。事前风险防范主要在于加强投资者教育并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事中风险防范主要是要强化准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和退出疏导。事后风险防范——准确来讲,应该叫事后风险补救——主要指投资者的司法救济,从法律制度上、司法解释上和执行程序上真正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贯通投资者维权合法途径,从而减少上市公司直接退市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本文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导论。本章简要介绍全球创业板市场概况及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历程,针对创业板市场建立退出机制的作用、创业板退出机制措施和退出风险防范等三方面进行文献研究,指出将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框架界定为退市方式(渠道)、退市标准、退市程序、退市风险防范/补救四条主线进行研究。 第二章,创业板市场概况。本章从创业板市场概念的厘清入手,研究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和作用,阐释创业板退出机制的概念及作用。 第三章,部分国家(地区)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比较分析。本章对美国NASDAQ、英国AIM和香港创业板等三个相对成熟的创业板市场的退出机制进行研究,从退市方式(渠道)、退市标准、退市程序及风险防范/补救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第四章,我国主板与中小板市场退出机制反思。本章介绍我国主板、中小板市场退出机制的概况,对退出标准、退出程序和退市风险防范/补救进行分析,认为我国主板、中小板市场退出机制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第五章,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探讨。本章简要介绍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的规定要点,重点探讨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中存在的三大问题,并给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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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F832.5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石瑞;中国广告公司上市战略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3年
2 刘源;完善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探讨[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1635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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