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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08 13:30

  本文选题:保障性住房制度 切入点:供给 出处:《中央财经大学》2015年博士论文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城镇采取福利分房制度来实现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但受制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们的居住条件普遍比较差,人均居住面积少,卫生、用水、取暖等服务条件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住房制度改革开启了市场化大门,住房政策也相应地进行调整。尤其从1998年全面停止住房的实物分配之后,我国住房消费市场的发展日渐繁荣,市场提供了大量的商品住房,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由于住房交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住房交易价格快速上涨,部分低收入群体难以从市场上获得住房。住房保障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妥善解决住房问题,合理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实现“住有所居”,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更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必要措施。本文从经济法的视角,对我国现行保障性住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之所以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原因有两点:其一是经济法基本理论可以对现行保障性住房制度运行情况作出解释。经济法所探讨的“双失灵”问题和“两手并用”的基本理念可以回答国家在保障性住房制度中的角色问题;其二是经济法的宗旨手段可以对现行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可行的路径。经济法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显示,要解决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问题,可以运用法律化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手段来实现。具体而言,宏观调控手段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上的扶持政策,市场规制手段包括对参与主体的限制和禁止、奖励和惩罚机制。上述两个层次的思考,是本文研究的两个逻辑起点。通过经济法的“双失灵”分析框架,结合“双手并用”分析框架,笔者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历史变迁的动因进行分析,发现住房市场中也有经济法适用的广大空间:一个是在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中发挥政府作用的发展方向,即市场失灵—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另一个是制度建设之中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重要保障,即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经济法的两个分析框架在认识保障性住房制度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完善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提供思考方向。“两手并用”分析框架也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之手”和“市场之手”的关系。经济法还强调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符合法定原则,即强调保障性住房制度要追求“法律之治”。本文还运用了经济法宗旨中重点强调的“效率和公平”价值理念,根据保障性住房制度三个层次的侧重不同,分别探讨供给、分配和退出制度在价值理念上的不同追求,这会对相关制度设计产生较强的影响。以经济法理论为逻辑起点,本文认为分析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应当从我国现行运转的制度考察。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分别是理论层面和具体制度层面。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理论层面简单的说就是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概念内涵,以及其住房保障理论形成到践行过程中的理论依据和制度外延。本文第二章对保障性住房制度理论层面的思考开始于对“住房权”的探讨,这是本文的理论起点。住房权包括平等对待权、不受侵犯权以及社会保障权。住房权在消极意义上的不受侵犯的权利保护,从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可以找到其依据。但是对于住房权在积极意义上获取住房的权利保护,我国的法律制度规定是缺失的。住房保障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被本文引出。事实上,我国还是存在保障性住房理论制度的。虽然在国内法律上没有予以明确,但是在我国签订的国际公约以及相关的规章政策中,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类型分别进行了制度设置。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相关的价值宗旨也属于我国保障性住房理论制度范畴之中的。因为它是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分析基础和解决路径。对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理论分析是为了更好的考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制度。保障性住房制度从具体实施上考察,由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分配制度和退出制度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是探讨保障性住房制度建立健全的首要因素。它包括保障性住房供给问题中的责任问题,即谁是责任承担者;方式问题,即怎样实施建设的问题;资金问题,即资金从何而来。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和退出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对象的标准问题,即保障住房分配给谁,以及保障对象如果未来不符合保障要求的后续处理事项。而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的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被提及,但其中更多的是按照保障性住房制度提供的房源类型来规范的。通过对这些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笔者力图对保障性住房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供给、分配、退出三层次划分的基础上,笔者在本文的第三章按照提供的不同房源类型又一次进行分类梳理,希望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探讨具体到点和面上。通过梳理,笔者认为当前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在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政府角色不清,责任不明确;渠道创新滞后,资金缺口大;制度配套缺失,监管难落实。当然,在经济法的视角下,我们此时就可以运用经济法的调制手段对保障性住房制度中出现的问题予以研究,提出走出当前困境的对策建议。但是,本文希望从保障性住房制度实践比较成功的国家的制度中去挖掘具体的符合经济法理念的问题解决途径。因此,本文第四章对美国、新加坡和英国的保障性住房模式进行了具体的探讨。笔者发现当前我国试行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也有在西方实践比较成熟的,甚至还有一些体现我国特色的创新模式。它们有对建设方式的创新,即ppp模式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运用;还有增加供给在思维上的创新,即通过政府购买存量房的方式加大住房市场上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另外还有对融资方式的制度创新,包括信贷融资、债券融资和基金融资模式,这是保障性住房制度建立发展的生命,没有良好的融资渠道,保障性住房建设只能是竭泽而渔,难以可持续地在我国进行下去。对当前的产权模式创新,笔者主要从“共有产权”角度进行了论述。而且,笔者还发现这些制度在试行之中进展比较缓慢,为了疏通其中的障碍,笔者在第五章对构建模式和制度体系进行了探讨,希望让这些创新能够在保障性住房具体实施中得到应用和推广。在本文第六章中,笔者对整个分析思路进行了整理,再一次回归到经济法的视角下,从经济法“法律化的调制”这一理念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宏观框架构建。通过经济法“政府分权”的理念,尝试从量上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进行划分。最后将经济法运用到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制度健全上,包括在供给层面的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的运用,还包括在分配制度中运用限制和禁止的手段将保障对象进行层次划分,在退出制度中运用奖励和惩罚的手段对退出主体予以激励和约束。概言之,文章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历史分析方法以及比较归纳方法等研究方法,综合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各个学科,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文章通过对保障性住房制度分层次的研究,分别对供给制度、分配制度和退出制度作了制度上的梳理和评析,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总结探讨了当前我国在保障性住房制度运行之中具有创新意义的、值得发扬推广的几个创新方式。包括在保障性住房实施中的供给方式、融资渠道以及产权模式的的创新。笔者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同时,做了更为深入的研究,通过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我国这些还处于试行阶段的创新模式进行了制度和运行模式上的构建,为进一步推广这些制度提供了智力支持。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新颖”上:分析角度新颖、研究内容新颖和研究结论新颖。本文选择了经济法的视角,首先就意味着视角上的开阔性,相比于很多“政策先行”的研究角度,经济法的“法律化的调制”理念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支撑。另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立到发展是一个过程,而本文选择研究保障性住房制度最新的发展阶段,选取了新颖的研究对象,对影响保障性住房制度最大的供给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当然,在分析角度和研究内容的新颖双重影响下,本文的结论也是新颖的。本文对供给制度的思考具体到了供给制度的建设方式、资金来源和产权分配的创新模式上,相比于更多的“呼吁创新”,本文的研究结论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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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F299.23


本文编号:172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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