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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计量在证券民事赔偿计算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0-04-09 04:56
【摘要】:作为一个新兴市场,我国股票市场的证券欺诈案件并不鲜见。从1992年的“深原野”案,到2000年前后著名的“红光案”、“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蓝田案”、“亿安科技案”、“中科创业案”、“大庆联谊案”,证券欺诈案件一直困扰着投资者,也困扰着监管层和关注证券立法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直到2000年10月份,著名经济学吴敬琏教授在中央电视台呼吁“中国股市不能黑”,并得到大量经济学家(例如张维迎、谢国忠)和法学家(例如江平、王卫国)的赞同时,我国也没有建立起证券欺诈的民事赔偿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了10年之后,投资者因欺诈而导致的损失还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赔偿。 发生在1998年的红光案是我国最早的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案。在当时因为没有明确的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参照,在讨论是否对该事件立案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表达了诸多的困难和尴尬。对股票价格波动的不理解、对股票内在价值决定因素的不确定性,是当时绝大多数法官和律师的共同感受。直到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1日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至此可以说,在证券市场诞生13年后,我国终于初步建立起证券欺诈的民事赔偿制度。 《规定》的出台是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但从金融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却存在着严重的理论缺陷,难以获得金融经济学的理论支撑。具体而言,主要是在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投资差额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上存在着缺陷。因其存在的理论缺陷,《规定》对证券市场规范运行的制约作用也就大打折扣。近年来,证券欺诈案件仍层出不穷,如2007年发生的“杭萧钢构案”,2009年发生的“五粮液虚假陈述案”、“董正青之内幕交易案”,2011年刚发生的“绿大地事件”。 鉴于此,借鉴发达国家发展较为完善的证券民事赔偿经验,就美国而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利用金融计量模型对证券欺诈的事实进行确认,并科学地计算出赔偿金额,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民事处罚,而金融计量在证券欺诈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就是事件研究法。 本文通过介绍事件研究法在国外证券民事赔偿中的应用,即从定量的角度判定事件与股价波动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借鉴其经验教训,尝试性的将该方法应用在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希望能够给执法人员在审理证券违法案件时,确定违法行为和求偿金额时提供一种定量的参照方法。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前言介绍了研究的目的、意义以及在论文中使用到的研究方法,并且对国内外相关的文献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具体阐述了现行我国证券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办法,并对出台的《规定》这一赔偿规则进行了评析,发行其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围绕美国发行市场及交易市场的证券民事赔偿计算方法进行介绍,且对1995年出台损害赔偿上限规定进行了介绍及评析。第四部分重点介绍了在美国证券民事纠纷案中应用广泛的事件研究法,主要就其应用步骤、提高可靠性的条件及应用时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第五部分即是本文的实证部分,结合民事纠纷案—红光案,探索性的将事件研究法应用到中国的证券欺诈案件中,希望通过定量的研究为司法界审理案件时多提供一种参考方法。 本文追求的创新之处主要是: 第一,针对我国粗略的赔偿计算规则,根据“净损失理论”,采用事件研究法,剔除与事件无关的因素对股价的影响,避免被告人成为所有投资风险的保险人。 第二,通过假设检验,从定量的角度判定因果关系,能够解决《规定》中对赔偿范围模糊不清的认定(即凡在事件窗内购买系争股票有损失者都可求偿),避免过度赔偿的发生。另外,在假设检验中,参数检验和非参数检验共同使用,能够保证结果的可靠性。 第三,实证的分析,探索性的将事件研究法应用到我国欺诈案件中,希望对法律界审理案件时提供多一种参考。 本文的不足之处: 第一,本文仅就虚假陈述案件—红光案,进行实证分析,对于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未涉及。 第二,事件研究法在证券欺诈案件中的应用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但对于实证计算的结果未涉及检验比较,难以得知结果的优劣及精确程度。 第三,文中介绍的国外证券民事赔偿计算方法,参考的是英文文献,文献中涉及到的一些专业术语在翻译上可能有些表述的不大精确。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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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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