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信托的合法性
发布时间:2020-04-28 11:59
【摘要】: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的诉讼利益归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和诉讼当事人形式,其与诉讼担当、诉讼代理具有显著的区别。对于诉讼信托制度,部分学者认为这在客观上会引发鼓励诉讼,增加诉讼数量,甚至造成诉讼爆炸的效果,进而最终导致滥诉的发生;并认为诉讼信托完全有可能导致案件复杂化,以至于最终有害于纠纷的解决。不过,认可以诉讼为目的的信托的正面价值的学者为数更多,认为允许设立诉讼信托与兴诉、滥诉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企图以禁止诉讼信托的方式防止非律师人员处理诉讼事务并不具有合理性。在外国法中,英美国家并没有禁止诉讼信托制度,而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特别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规定了禁止诉讼信托制度。禁止诉讼信托制度并非一项普适性的制度,其存在的依据不充足。反而,构建诉讼信托制度是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客观需要,亦是维护公共权益的客观需要,我国应当建立起诉讼信托的相关制度,具体包括,从法律上给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资格,并在公益领域引入团体诉讼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5.1;D922.282
本文编号:2643438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5.1;D922.28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陈雪萍;从信托的角度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基础[J];法学杂志;2005年04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庞云龙;诉讼信托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64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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