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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17 20:55
  在我国,虽然私募股权基金经过30年的发展历程,促进了经济繁荣,但是由于对其监管研究不够深入,反而制约其发展。为了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体制,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模式、监管主体、完善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行业协会监管及法律责任体系。 

【文章来源】:长治学院学报. 2013年06期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前言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二、明确政府监管主体
三、完善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制度
    (一) 对投资者的监管制度
    (二) 对基金管理者的监管制度
四、健全行业自律协会监管制度
五、责任制度的建立
    (一) 市场主体的责任
    (二) 中介机构的责任
    (三) 监管主体的责任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中国选择[J]. 庞跃华,曾令华.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0(05)
[2]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问题研究[J]. 宋莉.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0(07)
[3]关于我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思考[J]. 熊国平.  金融与经济. 2010(03)



本文编号:292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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