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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06-12 05:08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遗嘱信托是一种信托法律制度的特殊形式,它起源于十三世纪的英国的土地用益制度,其雏形出现于古罗马《市民法》的实施过程中,起初通过对该制度的设计规避了法律对于财产转移的种种限制,但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形成了现代信托法以及相关的理论基础。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相比,该制度在实现财产转移和管理同时,具有巨大的可塑空间,使得财产所有人能够最大程度满足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意愿,加速了所有物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流转,这是其他类似制度所无法比拟的。 本文对关于遗嘱信托的各种定义进行引用,从而提出遗嘱信托的特征:因财产权的分离而不同于遗嘱,因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要件而不同于信托,提出笔者个人意见,认为诸多遗嘱信托概念中,“以遗嘱的形式设立的一种信托”是最合适的。在文章的第二章,笔者对英美法系国家遗嘱信托制度相关的立法及发展予以具体介绍(以英国、美国为例),并对大陆法系国家对遗嘱信托制度的沿用和法律移植进行了介绍(以日本为例),对其当前在遗嘱信托方面的具体立法进行了详尽的描述。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能够充分体现委托人(立遗嘱人)意志的遗产管理制度,遗嘱信托制度已经成为解决遗产继承纠纷,使个人遗产得到合理处分管理的有效方式。 第三章笔者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立法缺失现状予以描述,并以实际案例来引出亟需构建起我国遗嘱信托制度这一论点。通过对各国以及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比较及当前我国已有的针对我国《信托法》中遗嘱信托规定所存在的缺陷的相关学说,笔者主要将这些缺陷归纳成三个方面:首先是遗嘱生效与信托生效之间的冲突,主要从理论角度提出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与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的契约本质之间的矛盾,从而指出遗嘱信托不应以受托人的承诺为其成立条件。其次是我国《信托法》中对于公示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且将其确定为遗嘱信托的生效要件缺乏理论基础;最后,对我国《继承法》中对遗产的规定与我国《信托法》中信托财产的规定进行比较,指出遗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继承法中“预留份”之间的矛盾。 在第四章中,笔者阐述了自己的构想:一、在《信托法》里将遗嘱信托作为一种特别规定,与普通信托相区别,因为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而非契约行为;二、公示制度对我国遗嘱信托而言应该对抗要件(善意第三人)而非生效要件,其次提出引进英美法系的“惩罚性预设规定”即受托人告知作为目前仅有的登记公示的补充。
【关键词】:遗嘱信托 信托受托人 信托公示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2.282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8
  • 引言8-9
  • 第一章 遗嘱信托的涵义9-12
  • 第一节 遗嘱信托制度的起源9-10
  • 第二节 遗嘱信托的定义10-12
  • 第二章 遗嘱信托在各国(地区)的立法12-16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遗嘱信托制度的立法12-14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遗嘱信托制度的立法14-16
  • 第三章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现状16-23
  • 第一节 我国的遗嘱信托立法16-17
  • 第二节 我国建立遗嘱信托存在的问题17-23
  • 一、遗嘱生效与信托生效之间的冲突17-19
  • 二、遗嘱信托公示制度的效力与方式19-21
  • 1. 遗嘱信托公示制度的效力问题19-20
  • 2. 遗嘱信托财产公示方式规定的欠缺20-21
  • 三、遗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继承法中“预留份”21-23
  • 第四章 完善遗嘱信托制度的几点构想23-27
  • 第一节 制定关于遗嘱信托的特别规定23-24
  • 第二节遗嘱信托公示制度的完善24-27
  • 一、遗嘱信托公示制度的对抗要件主义24-25
  • 二、遗嘱信托制度的公示方式:告知25-27
  • 结语27-28
  • 参考书目28-30
  • 致谢30-31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31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殷燕雁;;探讨关于遗产继承转移登记被认定违法的案例及剖析[J];法制与社会;2012年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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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4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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