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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府县之关系

发布时间:2017-12-15 08:03

  本文关键词:论明代府县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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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代的府县都是亲民之官,在行政隶属上,县统于府,按理说县之事都是府之事,但在具体政务运行过程中,二者还是有所区别的。从设官来看,除主官知府、知县之外,府县都设有佐贰官、首领官、教职、杂职,各自拥有吏胥,既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也有统属关系。权责上看,府的责任在督察,县的责任在施政。无论是从统属关系,还是从政治运作,抑或是彼此之间的政治经济利益,将府与县连接在一起,既关系到地方吏治是否清明,也关系到地方社会的发展。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基金】:201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重点研究项目《中国古代巡视制度》(14SFB1002)
【分类号】:K248
【正文快照】: 明代的府(州)县,都称为有司,“知府、知州、知县,三等视民之官,使非其人,则上司虽有好官,行得好事,不能实到百姓”[1](P1314)。这三等亲民之官,从职责上看,都承担地方治理之责任,府(州)县官虽都是亲民之官,但在行政地位和权限上却有很大的区别。知府“千里之地,膺受朝命,安危

本文编号:129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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