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的形式理性
发布时间:2019-05-05 07:25
【摘要】: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编排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制度和规范的集合,它是成文法的最高形式。形式理性是现代西方法律所特有的一种精神气质,是指民法典所具有的体系完整、逻辑一致、规则严密的这样一种理性品质。理性主义和形式主义推动了民法典的发展,作为在19世纪达到顶峰的民法法典化的产物,民法典对整个市民社会的规范更为全面与合理。民法典以抽象的法律人格为逻辑前提,确立民事主体普遍的权利能力,通过自身特有的立法技术,将整个民事领域的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逻辑和结构整合在一起,覆盖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实现对其有效的规范。可以说,民法典是法律形式理性的最高表现形式,是民法形式理性的结晶,因此形式理性与民法典有着无法割断的关联性。 本文主要按照一个中心和两个角度来构建整个论文体系,共分为七个部分。一个中心就是本文主要是分析和研究民法典的形式理性,整个文章都是针对这一问题展开。两个角度主要是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研究民法典的形式理性。历史的角度主要是探究民法典形式理性产生的原因,即民法典形式理性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哲学和历史等各方面的环境与背景。而现实的角度则主要是通过分析民法典的文本来总结民法典形式理性的表现形式和局限性。 本文的引言主要是介绍民法典形式理性的文献综述和研究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与民法典形式理性相关的概念进行介绍。文章认为以尊崇人类认知能力有无限可能为根本出发点的理性主义论对法律形式理性(包括民法典的形式理性)的建构和追求奠定了理论基础,这是我们认识法律形式理性的认知前提。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民法典形式理性的价值。民法典的形式理性能够使社会中的决策主体产生合理的预期,从而合法合规地安排自己的行为,契合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也更好的实现了人类对平等、理性和秩序的追求。 第四部分主要是探究民法典形式理性产生的原因。这部分着力从政治、经济、文化、哲学和历史等五个方面总结民法典形式理性产生的原因,认为民法典形式理性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综合的历史环境,特有的历史背景促进了民法典实现了从实质理性向形式理性转变的历史飞跃。 第五部分总结和归纳了民法典形式理性的表现形式。民法典的表现形式主要逻辑化、科学性和可预测性,这些都是民法典形式理性的可贵品质,推动了民法典的更进一步发展。 第六部分是对民法典形式理性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路径作出自己的分析。民法典形式理性极易造成冰冷的规则统治,使法典产生僵化性和不合目的性,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渊源的合理界定、一般条款的具体运用,以及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来克服其局限性。 第七部分为文章的结语。 通过理论探讨与文本分析,作者认为在中国现今的现实国情下,整个学界和社会都应该将民法典的形式理性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肯定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在将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予以认真实践,同时也要着力避免和克服形式理性对民法典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民法典形式理性在更具说服力的基础上为我国的民法以及民法学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最终而言,,通过民法特有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制定一部有能力维护私的领域,保障私法自治的纯净的纯粹的民法典应该成为当今民法学界的一个共识。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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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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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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