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人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0-06-07 04:48
【摘要】:在政治推力下,我国正在展开新中国历史上第五次民法典编纂活动,如何在新近的民法典编纂中体现人权保护是立法者必须面临的诘问和疑难问题。我国民法典处于近代民法、现代民法前后交接之中,在人的价值被确立国家政治生活最高秩序的基础上,将人的关怀确立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础性价值尤为重要。因此民法典编纂要在形式层面通过精湛的立法技术嵌入解决人权保护的途径,在实质层面要通过人权精神的渗透和民事裁判将人权价值加以最终落实。唯有如此,我国民法典才能具有历史性贡献,具有“半部宪法”的地位。本文以人权保护为立足点,以民法中的人为中心。亲属编和继承编由于具有较强的伦理性质同时缘于作者能力有限不列入本文研究范围,主要从财产法的范围论述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人权保护,以期有助于增进民法典编纂中的人权意识。本文针对民法典编纂活动,拟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人权保护问题展开探讨。第一部分以西方大陆法系的私法发展历程中关于人权保护思想和实践为立足点,展现历史上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具有深厚的人权基础。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编纂活动是以个人权利为中心,关注人在世俗生活的位置,民法典在普通生活中具有宪法般的地位。近代民法思想主要起源于查士丁尼编纂的罗马私法,同时以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和理性人假设为基础,将抽象法律人格赋予所有人,摧毁封建制度下财产活动的人身依附关系,确立以财产法中心的支配地位,将财富与人的伦理等同,极大促进资本主义社会财富的积累。现代民法则从抽象的法律人格转向具体人格,为了经济上的弱者和社会的普遍利益,公权力因素逐渐渗透于私法,对横向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等加以限制,使其承担社会义务,以保护具体人格。第二部分以新中国历史上民法典编纂活动和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分析立足点主要是基于人权为中心。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和第二次民法典编纂活动,推行超个人主义的国家统制经济,否认个人利益和市场竞争机制,排斥和遏制私欲,将社会财富的生产建立在全面公有制基础之上。第三次和第四次民法典编纂活动逐渐承认私法利益的合法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从法权上确认个人权利的法律表达,却陷入民法的现代危机,以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为基础的经济自由形成人对人的奴役和压迫,因此公权力应对经济秩序进行合理的调控。第五次民法典编纂的讨论中忽视公权力对民事活动合法干预的讨论和人格财产的意义。第三部分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背景下,探讨我国民法典的人权理论建构应突破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二元划分和纯粹私法自治的传统。纯粹封闭的私法自治须正视公权力的侵入,以宪法权利为载体的人权面向不再局限于国家,而是扩展到私法活动。第四部分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人权保障机制进行探讨,在维护私法自治的前提下,通过转介条款概括授予,赋予民事法官在具体裁判中进行利益平衡的权力,调和国家管制与私法自治的矛盾与冲突,承担保障人权的重任。在民法总则中设置转介条款以处理宪法秩序与私法关系的冲突。在物权法中设置转介条款以解决人权与物权的冲突,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合同法中设置转介条款,以调和国家管制和私法自治。在侵权行为法中,以违俗侵权和违法侵权作为转介条款,以期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700869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林来梵;;宪法切入民法[J];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11期
2 毛兴贵;;功利抑或契约:论休谟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J];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09期
3 罗亚海;;公民“新财产权”初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08期
4 张文显;;制定一部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04期
5 凌斌;;编纂民法典:民族生活的法律归宿[J];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04期
6 朱虎;;规制性规范、侵权法和转介条款[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03期
7 贺京同;郝身永;;新古典经济人三重特征的局限与重构[J];学术月刊;2012年04期
8 雷磊;;融贯性与法律体系的建构——兼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融贯化[J];法学家;2012年02期
9 姚国建;;宪法是如何介入家庭的?——判例法视角下的美国宪法对家庭法的影响及其争拗[J];比较法研究;2011年06期
10 钱福臣;;德国、荷兰的私法宪法化问题[J];学术交流;2011年11期
,本文编号:270086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zhengzhijingjixuelunwen/27008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