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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理论视角下“一带一路”国家私营部门贿赂治理

发布时间:2020-07-12 10:57
【摘要】:私营部门贿赂是私营部门腐败的一种重要形式,但长期以来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贸易投资规模巨大,涉及企业众多,重大项目和投资相关领域的索贿受贿、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廉洁是保持“一带一路”血脉经络通畅的“润滑剂”,私营部门的贿赂问题如不严加治理,“一带一路”的伟大构想必将成为泡影。沿线各国在积极参与建设的同时也肩负着私营部门贿赂问题治理的重要使命。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及主体间的协商合作,全球治理理论突出治理规则的重要性。二者作为广泛应用于解决社会性公共事务的分析框架,因此也是用以分析沿线国家私营部门贿赂治理的适用工具。用理论工具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沿线国家在治理私营部门贿赂过程中在治理主体和行为规则两大方面存在的不足:在治理主体方面,出现了治理主体单一、政府治理水平低的问题;在治理规则上,存在法律机制不健全、合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而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各主体对私营部门贿赂的认识不足、治理主体存在利益冲突、各国实际政治意愿不同、主权无法干涉四个方面。为完善沿线国家私营部门贿赂治理,确保“廉洁路带”建设,提出的对策建议如下:第一,加强对私营部门贿赂的认识;第二,政府须提高治理能力;第三,私营部门要制定全面的反腐措施;第四,加强合作机制建设。独行快,众行远。只有各主体间通力合作,采取多种行为规则,才能在不久的将来把“一带一路“建成廉洁之路。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262.6
【图文】:

全球治理,指标比较,私营部门


图 4.1 全球治理指数的六项指标比较数据资料来源:世界银行 WGI 数据库。网址:https://data.worldbank.org/data-catalog/worldwide-governance-indicators4.2 治理规则上存在的不足4.2.1 法律规制的不健全4.2.1.1 国内法律规制的缺陷就国内而言,法律规制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私营部门贿赂的立法、执法存在缺陷以及私营企业内部缺少反腐规制。第一,沿线国家未对私营部门贿赂进行立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私营部门内贿赂的规制,为世界各国提供了立法指导,渗透着国际社会的“法治”思维。法治作为国家进行治理的有效手段,因而是惩治私营部门贿赂的利器。但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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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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