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万民法》的政治伦理思想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01 14:31
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所构建的八条国际正义原则,与其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两条国内正义原则,在完整意义上构成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系。但必须要注意到的是,罗尔斯对于国内正义原则的正当性之论证(即其基于“正当理由”的有效性与稳定性之说明),是借助于《政治自由主义》中的“合理性”概念才最终得以完成的。罗尔斯基于合理性概念对理性概念作出的修正,实际上表明了其自由主义思想除了对康德哲学有所继承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对休谟情感主义伦理学和黑格尔自由意志论进行了借鉴吸收;这也标志着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思想从“经典自由主义”到“政治自由主义”立场的根本转变。贯穿于《万民法》始终的“合理性”概念及其运用,意味着《万民法》在其思想渊源上承接于《政治自由主义》而非《正义论》。这是正确理解《万民法》的必要理论准备和基本前提。对于《万民法》的文本解读,始于对"people"这一术语的一种基础性考查。它具体关涉到对两个问题的讨论:"people"的基本特征,及其相对应的中文翻译。作为万民法原则的行动主体和规范性对象,罗尔斯所构建的"people"既有作为伦理共同体之“民族”的文化特征,又兼具作为政治实体之“国家”的权力特征;但同时它与两者严格区分:其文化特征更多意义上是公民基于同意的政治共通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社会和政治文化;而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而言,其主权权力则被要求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基于以上理解以及相关词语在现当代汉语语境下的伦理内涵之考查,本文认为"people(s)"现行的中文翻译——无论是接受程度最为广泛的“人民”,还是具有一定解释力的“民族”、“万民”或“国民”,都不是"people"在中文语境下的理想翻译;通过民族在“民族-国家”这一维度的伦理启示以及现代话语体系下国族构建的相关考查,本文建议"people(s)"以“(诸)国族”译之。《万民法》中三次原初状态的使用模式是否成立,是万民法原则能否获得道德正当性依据的关键。这三次原初状态分别是与自由国族相关的“第一原初状态”和“第二原初状态”:以及与合宜国族相关的“次级原初状态”。第一原初状态(国内层面)的设计及其修正已经分别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得以完成。而第二原初状态(国际层面)在类比第一原初状态进行使用时,罗尔斯将原初代理人的基本单位由个体(公民)置换为了集体(国族)。这一置换是否成立,取决于对第一原初状态与第二原初状态之间关系的理解方式是否正确。基于罗尔斯构建“现实乌托邦”之方式的考查,本文认为将“第一原初状态”视为“第二原初状态”的证成性基础,是更加符合罗尔斯真实意图的一种理解方式。基于这样一种理解方式,不仅从根本上保障了这一置换的合理性,也澄清了万民法原则的伦理关怀对象和基本价值取向:其价值内核仍然是个体基本利益而非一般所认为的国族基本利益。而关于次级原初状态的考查说明,则依赖于对“合宜性”道德特征之正确理解和把握。由于其实践合理性的道德特征可以首先对其成员的基本权利作出道德上的承诺和保证,那么类似于第二原初状态之证明,其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也具有深刻的内在一致性。另一个与合宜国族相关的基本问题是国族社会(a society ofpeoples)的宽容准则之运用。宽容准则深刻地体现了政治自主义伦理观的核心观念:基于尊重的承认。在对于宽容问题的考虑中,必须从两个视角出发:首先,合宜国族是否能够被尊重;第二,自由国族自身是否有能力平等地接纳合宜国族。在《万民法》中得到充分论证的是前一个视角下的问题,而本文则将后一个问题的解答追溯至《政治自由主义》中关于行为主体“合理性”道德品质的说明。“人权”是《万民法》中的又一基础性概念。宽容准则的正当性依据,以及后面所谈论的战争权利和援助义务的道德正当之证明,都依赖于对“人权”正确理解。罗尔斯将《万民法》中的人权称之为“特殊种类的人权”。对于“特殊种类”本文做以下理解:首先,这些种类的人权是被用作各种社会类型划分或评判标准的人权。其次,这些标准要获得一种普遍认可,则必然会要求将人权当做一种普遍性权利加以理解;第三,人权在这里“普遍性”是实质性的而非形式性的,即它要求确立起实在的权利,以作为衡量及判断的标准。第四,这些具有“现实普遍性意义”的人权,其正当性依据就不能是依赖于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的道德合法性证明及其普遍性扩展,而是基于公共理性实践而达成的合理性“共识”。其遵循的伦理逻辑是“基于同意的普遍有效”。基于以上理解,人权就对战争的正义性和援助义务的必然性作出了内在的规定和解释。《万民法》中实际上承认了两类战争的正义性:自卫战争和人权战争。自卫战争和人权战争中正当性理由实际上可以解释为:法外国家对他国人民之人权构成了严重侵犯或对其本国内部人民人权之侵犯“恶劣至极”。罗尔斯关于战争权利的讨论是相对清楚的,当然,其需要以人权的普遍约束性之正当为证成性前提。而关于援助义务首先要确立起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基于人权原则而建立起的援助义务是一项道德责任而非基于同情的“善行”。对于援助义务的另一个主要关注则是其与分配正义原则之间的本质差别及其原因。基于对国际层面的“道德运气”和相关历史经验事实之讨论,本文认为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的确存在着缺乏一种国际分配正义原则之可能。最后,对于《万民法》在国际正义理论中的所体现的道德承诺、终极目标以及道德关怀之考察,本文将其置于与世界主义的一种比较性视域中进行讨论。这是《万民法》政治伦理思想考查的一种横向式展开。本文试图说明,在罗尔斯的《万民法》和世界主义的政治伦理观中,实际上都同样包含了一种对人权普遍实现的道德承诺;两者矛盾的本质实际上是源自于两者在政治本体论预设上的差异——“国族”(整体性的)与“个人”(个体性的)政治本体预设使两种政治伦理观在人权实践之伦理场域的设置上发生了分歧和对立。在这种比较的视域中,本文认为罗尔斯国际正义的政治伦理观对人权伦理场域的设置,实际上依据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的划分而对责任主体作出了界定;同时它也为人权与主权长期以来所存在的内在张力的“和解”,以及和如何使两者保持一种内在一致性,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建议。
【学位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年份】:2016
【中图分类】:B82-051
本文编号:2809860
【学位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年份】: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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