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背景下的行政保护体系
发布时间:2021-10-10 06:35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是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主体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引导、促进、支持、扶持和保障知识产权健康发展、维护知识产权秩序并且服务于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目标的新型的、整体性公共行政制度。目前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属于一种"碎片化"和"不均衡"的形式意义上的保护体系,与适应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所需要的规范意义的保护体系存在很大差距。建构规范意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需要具备两个主观条件:稳定并且有权威的整合力量与依法形成的共同政治责任。实现规范意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的途径是:设计一种从我国政治现实出发而不是从抽象原理或者外国经验出发、符合法理并且有高度政治权威的协调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新行政法"需要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与层级、工作原则和基本职责等内容。
【文章来源】: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6)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概念之厘定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之内涵
(1)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的目的是服务于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目标。
(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是一种新型公共行政制度。
(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是一种整体性公共行政制度。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之外延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
(2)中央宣传部。
(3)农业农村部。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5)海关总署。
(6)商务部。
(7)科学技术部。
(8)网信办。
(9)公安部。
(10)国防知识产权局。
(11)其他部门。
二、建构规范意义的知识行政保护体系之原因
(1)以公共行政权力的表现形态为标准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所呈现的“碎片化”和“不均衡”现象。
(2)以知识产权生命周期为标准的行政保护体系所呈现的“碎片化”和“不均衡”现象。
(3)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主体为标准的行政保护体系所呈现的“碎片化”和“不均衡”现象。
三、建构规范意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之条件
(一)稳定且有权威的整合力量
(二)依法形成的共同政治责任
四、规范意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之实现
(一)现有实践与代表性学术观点之评析
(1)现有实践之评析。
(2)代表性学术观点之评析。
(二)新的协调机制之设计
(1)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结构和层级。
(2)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3)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法上的效能原则[J]. 沈岿. 清华法学. 2019(04)
[2]正确认识专利权效力认定中的“行政/司法”职权二分法[J]. 董涛,王天星. 知识产权. 2019(03)
[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未来[J]. 李雨峰,邓思迪.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推动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台阶[J]. 申长雨. 人民论坛. 2018(09)
[5]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J]. 申长雨. 知识产权. 2017(10)
[6]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体制改革[J]. 易继明. 法商研究. 2017(01)
[7]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J]. 刘剑文. 政法论丛. 2016(05)
[8]中国知识产权体制演进与改革方向研究[J]. 宋世明,张鹏,葛赋斌. 中国行政管理. 2016(09)
[9]经济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创新、驱动与发展[J]. 吴汉东. 法学. 2016(07)
[10]构建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J]. 易继明. 清华法学. 2015(06)
本文编号:3427848
【文章来源】: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6)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概念之厘定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之内涵
(1)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的目的是服务于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目标。
(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是一种新型公共行政制度。
(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是一种整体性公共行政制度。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之外延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
(2)中央宣传部。
(3)农业农村部。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5)海关总署。
(6)商务部。
(7)科学技术部。
(8)网信办。
(9)公安部。
(10)国防知识产权局。
(11)其他部门。
二、建构规范意义的知识行政保护体系之原因
(1)以公共行政权力的表现形态为标准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所呈现的“碎片化”和“不均衡”现象。
(2)以知识产权生命周期为标准的行政保护体系所呈现的“碎片化”和“不均衡”现象。
(3)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主体为标准的行政保护体系所呈现的“碎片化”和“不均衡”现象。
三、建构规范意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之条件
(一)稳定且有权威的整合力量
(二)依法形成的共同政治责任
四、规范意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之实现
(一)现有实践与代表性学术观点之评析
(1)现有实践之评析。
(2)代表性学术观点之评析。
(二)新的协调机制之设计
(1)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结构和层级。
(2)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3)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法上的效能原则[J]. 沈岿. 清华法学. 2019(04)
[2]正确认识专利权效力认定中的“行政/司法”职权二分法[J]. 董涛,王天星. 知识产权. 2019(03)
[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未来[J]. 李雨峰,邓思迪.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推动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台阶[J]. 申长雨. 人民论坛. 2018(09)
[5]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J]. 申长雨. 知识产权. 2017(10)
[6]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体制改革[J]. 易继明. 法商研究. 2017(01)
[7]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J]. 刘剑文. 政法论丛. 2016(05)
[8]中国知识产权体制演进与改革方向研究[J]. 宋世明,张鹏,葛赋斌. 中国行政管理. 2016(09)
[9]经济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创新、驱动与发展[J]. 吴汉东. 法学. 2016(07)
[10]构建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J]. 易继明. 清华法学. 2015(06)
本文编号:3427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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