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贷款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带动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快速增长,这种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大变革给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极佳的外部环境,成就了当今国内各大工程机械制造商及其代理商销售火爆的大势。而对于我国开展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的各家银行,如何甄别此项贷款业务中面临的种种风险,以及如何化解这些风险,必须要有足够的对策和4-g-,~。
关键字:按揭;回购;抵押公证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1-0168-01
2010年8月,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工程机械贷款”业务余额突破4004亿元,累计发放额突破800亿元,消息一出,业界无不交口惊叹。光大银行是国内银行业中开展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的先行者,其率先推出了独具特色的“总对总”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模式,一举获得成功,使金融资本的介入成为工程机械行业销售的助推器。在分析“光大模式”工程机械贷款业务成功的原因时,我们对如何定位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的风险以及制定相应防范对策有以下几方面的思考。
一、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的“多方多赢”
1 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工程机械设备符合客户利益
近年来在我国工程机械施工及租赁行业中个人经营已成为主要模式,大量的个人客户成为工程机械设备主要买家,由于资金实力有限,80%以上的个人客户需要通过融资形式购买设备。相比工程机械行业传统的融资租赁销售,个人银行按揭贷款具有产权清晰、利率优惠、期限较长、担保简单等优势,符合现今国内购买者的利益。
2 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实现销售符合工程机械制造商和代理商的利益。
首先通过银行按揭贷款销售机械设备可快速实现制造商和代理商的资金回笼,加快了生产周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别是一些大型上市制造企业,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实现销售可以大大降低自身应收账款数额,保证充足的现金流,优化其财务报表。其次,鉴于工程机械设备残值高的特点,当银行债权产生风险时制造商或代理商可以通过回购欠款设备并翻新再销售实现二次创利。据统计,2010年我国二手工程机械交易额超过1000亿,二手设备买卖已成为各大工程机械制造商和代理商提高综合收益的一大重要论文联盟渠道。
3 通过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使保险公司受益匪浅。
现行的光大“总对总”模式工程机械贷款操作中,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必须为抵押的机械设备购买工程机械财产综合险以防范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损失风险。为此,国内各大保险公司都已开展相应业务且市场效果很好。所以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正通过工程机械按揭贷款实现新的收益。
二、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的风险分析
1 来自借款人的风险
在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刚起步之时,购买人几乎都是企业,付款方式基本上是全款,融资形式的销售占比很低。但随着我国基础建设及个体工商业的高速发展,机械设备的购买人结构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据数据统计,在庞大的中国挖掘机市场中,有80%至85%的液压挖掘机是由自然人购买的。但是从目前我国购买工程机械的自然人这一群体来看,总体存在着综合素质较低、家庭资产薄弱的特点。这将直接导致银行贷款的临时性逾期,影响银行短期资产质量。
2 来自银行内外部的操作风险
光大“总对总”工程机械贷款操作模式的核心要求是必须保证设备交易的真实性。如果代理商和银行内部业务操作人员共同策划虚假交易,则属于业务操作风险。虚假交易将直接导致抵押、回购等担保措施失效,形成银行债权悬空,最终可能成为资产损失。一旦以上操作风险出现,最终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很高。
3 来自代理商的回购风险
光大“总对总”工程机械贷款业务操作模式下代理商将承担第一层回购担保。银行一般在“总对总”的框架下与各制造商及代理商分别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明确贷款发生风险时,银行需要处置抵押物,制造商和代理商要承担回购责任,并支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但是,代理商与制造商在履行回购责任上有先后顺序,其中代理商承担首先回购责任。与制造商相比,代理商的企业规模与实力都相差很大,所以银行在与代理商合作过程中仍需定期或不定期考察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随着其业务量的增加随时调整保证金比例。
三、工程机械按揭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1 严格把好贷款客户准入关,建立健全业务操作内控体系
通过调研工程施工和机械租赁行业经营特点,总结影响工程机械贷款偿还的主要因素,制定相应贷款审查审批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借款人的真实还款能力。要求贷款经办人员面谈面签每一位借款人,核实每笔贷款业务交易的真实性。
2 严格把好制造商和代理商准入关,客观评价制造商和代理商的回购实力
慎重选择合作的制造商和代理商,综合评价制造商和代理商的回购担保能力,稳固构筑贷款风险的后防底线。借款人一旦发生还款风险,银行债权的追索将落实于与制造商和代理商签订的回购协议上。因此,商标注册,必须侧重于对制造商和代理商回购实力的评价。银行可以通过综合评定给予制造商一个回购限定额度,作为制造商的最高可承诺回购额度,并将此最高可承诺回购额度分解到其各个代理商。
3 与制造商和代理商另行签订保证协议,明确其回购责任的法律效力
在签订“总对总”协议向下增加从属协议,单独约定制造商和代理商承担回购责任条款。主要内容应包括:回购发生条件、回购付款金额、回购付款时效、回购付款方式,债权移交时间、债权移交形式、授权追索方式等等。以此夯实银行与制造商和代理商签订的回购协议,使“君子协定”有据可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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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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