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风险控制研究
第一章 绪论
自 20 世纪 80 年代末,我国高校开始对入学的新生收取住宿费和学杂费,随着我国教育政策由精英教育向教育普遍化的转变,至 1998 年,我国除了部分特殊专业,国内高校普遍实行教育收费制,这就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贫困生均被挡在了大学门外。针对该情况,1999 年 6 月,我国政府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即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就学院校申请助学贷款,再由高校统一向银行办理。但助学贷款居高不下的还款违约率和不断增长的追偿成本使得银行放贷的积极性被严重挫伤,“惜贷”现象出现。如何转移和化解银行放贷后的回收风险日渐成为我国助学贷款政策能够稳健推进的关键。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是风险转移的重要途径,伴随着银保合作的不断密切,其风险分摊和损失补偿的基本功能日渐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2006 年 11月,《江苏省大学生信用保险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首次结合了当时国家助学贷款的模式,将保险引入至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机制,同年华安保险推出了学贷险。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肯定了学贷险即“保险+贷款”的模式,并正式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探索将保险引入助学贷款业务的新途径,有效转移和防范助学贷款风险①。截至 2013 年底,华安保险累计承保了 73.23 万笔助学贷款的信用风险,承保贷款金额 36.20 亿元,圆了 36.29 万贫困学子的大学梦②,但学贷险承保的贷款笔数和规模仅占同期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相应总额的 4.58%、4.21%③,承保的助学贷款规模有限,这与我国学贷险经营主体数量少密切相关,究其深层原因,还是由于我国学贷险发展时间短,风险控制体系未完全成熟,加之其“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保险公司对其经营持观望态度。因此,对学贷险的风险及其形成原因进行分析,以降低学贷险风险,对于日后学贷险经营主体的增加,保障学贷险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通过学贷险的实施,我国保险公司社会管理的职能得到了充分体现,有利于保险行业社会形象的挽回。其次,学贷险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有效降低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违约率问题,有利于政府“不让任何一个人因贫困而失学”目标的实现;第三,学贷险有效转移了贷款银行的借贷风险,改善了其与借款学生的关系,缓解了银行自身降低贷款不良率考核目标与国家助学贷款低回收率之间的矛盾;第四,学贷险的实施,让贫困学子因助学贷款的保障而得以顺利完成学业,有利于高校提高学生入学率,获得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第五,学贷险的实施,解决了贫困学子信用不足和弱担保的难题,圆其“大学梦”。因此,对于学贷险的风险及其风险控制进行研究,以确保学贷险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保险、银行、政府、学生和高校各方主体关注的焦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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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在国外被称为学生贷款(student loan),该政策最早出现在二十世纪初,并于二三十年代在欧美地区发展为小额的助学贷款项目,七十年代,国家助学贷款在发达国家越来越普及。进入八十年代中后期,财政经费的紧张使得国家不得不重新审视该时期的助学贷款制度,一方面,高昂的学费加剧了学生上学的负担,另一方面,单纯依靠教育机构等相关部门支出的助学贷款机制则必将引起财政危机 (Charles C.Killingswort,1967)④,学生贷款资助规模的增速与高校学杂费的增速不匹配即供不应求(Charlene Wear Simon,1998)问题要求助学贷款制度进行改革,引入纳税人(政府)、学生、学生家长和慈善家多方主体来进行教育成本的分摊(Bruce D.Johnston,2003)。对于发展中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机制应引入“信用回收机构”,如税收部门、社会保险机构,防止助学贷款拖欠问题的加剧。同时,毕业生的收入情况应被纳入到影响贷款偿还因素的范围内来,对申请贷款的学生确定其他支持性的目标成为可能(Douglas Albrecht,Adrian Ziderma,1992)⑤。
杨向前和吴凤羽(1999)最早提出了高等教育学生保险贷款产品设计的构想,并对这种保险贷款的基本精算原理和原理特征进行了分析;华安保险在 2006 年 6 月推出国内首款学贷险(张培娟,2006);之后陈师颖(2007)通过将信用保险和助学贷款相结合的方式,提出了动态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模式,从而实现了真正的助学贷款商业性与政策性相结合。学贷险的实践结果证明:将商业保险融入到国家助学贷款机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选择(李梓宁,2008)。
学贷险能够实现政府、高校、贷款银行、借款学生和保险公司的共赢(刘策,2010;臧兴兵,2011)。学贷险的实施,有效转移了贷款银行的借贷风险,扩大了贷款银行的贷款规模,有利于其业务的发展(张川霞,2007);保险公司的信用担保服务使得借款学生能够顺利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从而获得稳定的学费来源以完成其学业(余香,2013);这同时也增加了高校教育经费的来源(郑立平,赵文栋,2013);在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学贷险有效推动了我国的教育公平,有利于政府“不让任何一个人因贫困而失学”目标的实现(李小热,2011),是我国保险公司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有利于良好公司形象的树立(李画,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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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贷险基本理论及美国相关风险控制经验的启发
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信用助学贷款。根据我国保监会的规定(保监产险[2010]1039 号),学贷险项下所涉及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向借款学生发放的、享受国家财政贴息的就学地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学贷险是指由贷款银行作为投保人,以贷款银行对借款学生的贷款本金或贷款本金和利息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当保险期间内发生借款学生未按时按额还款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借款学生向银行偿还贷款的保险险种,是对个人信用保险的一种创新和延伸。
个人信用保险担保的主要是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信用交易中,当借款人未如期偿还其债务或履行其义务时,贷款机构将遭受损失,这种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被称为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是金融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在现实生活中,信用风险既可以是借款方故意不履行契约中的义务,也可能是借款方无力履行契约义务造成的违约。本文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借款学生不能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产生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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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贷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一是保险期间内,借款学生身故(包括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并放弃追索权;二是借款学生每连续三个月或每累计六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该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内未偿还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然后再向违约学生追偿;三是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但该项费用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学生未偿还的借款本金的 20%为限11。
从学贷险保障范围可知,学贷险承保的主要是因借款学生未按时按额还款给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失,借款学生的信用风险是学贷险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最核心风险。
在信用保险中,信用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关系并不是即时履行的,而是一种诺成性交易行为,借款方的“承诺”及其“将来履约”会形成信用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贷款方会因借款方的违约而产生损失。信用作为一种可期待利益,实际是贷款方对借款方的权利暂时让渡,当借款方按事先的承诺按时履约时,贷款方即可顺利取得之前让渡的权利,此时,信用就从可期待利益变为了信赖利益,贷款方获益。但显然实际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或制约,信用交易的完成并未能全部向预定的方向发展。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在市场交易中,基于交易各方对信息掌握程度不同的前提,该理论认为在交易过程中,信息掌握程度高的一方相对于信息掌握程度低的一方要更为有利。在信用交易中,随着交易数量和交易规模的变化,各方对交易对象均无法完全了解,当债权人对债务人信息了解程度低于债务人对其了解程度时,这就为债务人产生违约风险即信用风险提供了可能,且这种可能性将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而增加。
美国联邦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较多,借款学生选择范围较广,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目前借款学生采用较多的还款方式及具体实施办法如表 2-1 所示。此外,针对部分未就业、就业收入低、身体客观原因导致的经济困难或从事学生贷款指定可优惠职业的借款学生,政府将对其借款实行部分或全部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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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华安保险及其学贷险概述 ..................................... 10
第二节 安徽华安保险学贷险的实施现状 ............................... 11
一、安徽华安保险学贷险的业务流程及业务发展情况 .................. 11
二、安徽华安保险学贷险各方主体的关系 ............................ 14
第三节 安徽华安保险学贷险中的风险及其形成原因 ..................... 15
一、安徽华安保险学贷险的风险 .................................... 15
二、风险的形成原因 .............................................. 15
第四节 安徽华安保险现有的学贷险风险控制措施及不足 ................. 19
一、安徽华安保险现有的学贷险风险控制措施 ........................ 19
二、安徽华安保险现有学贷险风险控制措施的不足 .................... 22
第四章 降低我国学贷险风险的建议 ........................... 24
第一节 从政府的角度 ................................................ 24
一、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步伐,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 24
二、健全学贷险相关法律 .......................................... 24
三、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到学贷险经营中来 ...................... 25
第二节 从高校的角度 ................................................ 25
一、完善部门机构建设,建立学生信用档案 .......................... 25
二、加强对学生诚信教育的广度和深度 .............................. 26
第三节 从贷款银行的角度 ............................................ 26
一、提高借款学生的还款便利性 .................................... 26
二、规范贷后管理工作 ............................................ 27
第四节 从借款学生的角度 ............................................ 27
一、扎实专业基础,增强自身就业竞争力 ............................ 27
二、提高自身的诚信意识和还款意识 ................................ 27
第五节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 ............................................ 28
一、建立借款学生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 28
二、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模式的试点范围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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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降低我国学贷险风险的建议
基于对安徽华安保险学贷险实施案例的研究可知,我国学贷险涉及的业务主体较多,相互间联系密切,且每个主体在学贷险业务流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均会对学贷险风险即借款学生信用风险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降低我国学贷险风险必须从政府、高校、贷款银行、借款学生和保险公司五方出发,共同努力,以促进学贷险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稳健运行。
学贷险作为我国个人信用保险的险种之一,自身的属性决定了其良性发展与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密切相关。学贷险风险控制要求我国政府需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步伐。因此,我国政府应通过相关征信政策的制定,增加个人信用信息的供给渠道,以扩大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信息量,,为学贷险在承保、理赔和追欠、追偿等环节进行风险控制做准备。其次,政府应扩大信用信息的开放范围,通过实施学贷险相关信息的网络联网,以便信息的及时、全面供给,并把整合后的信息共享于学贷险的相关机构、部门,从而减少学贷险风险控制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这同时也可以有效解决保险公司因信用查询费用而导致的经营成本上升。在信用供给体系、信用登记体系逐渐健全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将借款学生的违约行为纳入到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中,并与其就业等社会活动相联系,同时延长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存时间,以对借款学生形成更有效地约束,从而减少学贷险中借款学生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法律的强制性是保障学贷险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和手段。为保障学贷险的有序运行,降低学贷险风险,我国政府应尽快出台学贷险相关的基本法律,如《国家助学贷款法》等,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形成对相关主体的法律约束。其次,在学贷险的实施过程中,社会信用环境是学贷险顺利推行的重要外部条件,但我国目前的信用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如失信惩罚机制等,针对此,为了优化学贷险的经营环境,降低我国学贷险风险,政府应加快“个人征信管理法”、“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及“失信惩罚机制”等相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完善学贷险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通过法律的手段,使我国学贷险在今后的运行逐步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及违法必究,从而对学贷险中借款学生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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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其次,助学贷款作为大多借款学生的第一笔信用交易记录,对借款学生之后的信用交易将产生重要影响,且其影响将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信用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更加显著。因此,借款学生应提高自身的还款意识,主动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流程等相关知识,主动与贷款银行或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尤其是在非就学地工作的借款学生,其在更换联系方式时,更是应主动联系学贷险相关主体,这也方便保险公司及时与其沟通,进行还款提醒等工作,以避免学生忘记还款等现状的出现,降低学贷险的风险。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481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xiegongchenglunwen/348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