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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邮轮旅游承运人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20 23:27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境邮轮旅游以其不同于陆上旅游的特殊性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出门旅游的首选方式。我国对出境旅游组织主体的限制,导致在出现纠纷时,跨境邮轮旅游的责任承担主体不明,旅客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因此时常有旅客以“霸船”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霸船”给旅客自身及其他旅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不利于邮轮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对外籍邮轮公司经营境内旅客出境业务予以限制,因此我国邮轮旅游主要采取邮轮船票包销合同的模式。在此种模式中,旅行社与旅客之间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对旅游服务合同中的海上旅游部分,旅行社再与邮轮公司订立船票包销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由邮轮公司负责海上邮轮旅游。海上航行与观光即是邮轮旅游的目的地,这样的特殊性导致在旅行社、邮轮公司、旅客三方之间产生了复杂的法律关系。但是我国缺乏专门适用于邮轮旅游的立法,使得在发生邮轮旅游损害后,旅客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本文在此基础之上,具体分析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邮轮公司的承运人地位,在《海商法》的修改中增加有关邮轮旅游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以期更好的保障旅客权益。本文除引言及结语外,正文分为五个部分。...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跨境邮轮旅游相关主体及其法律关系界定
    (一)跨境邮轮旅游相关主体界定
    (二)跨境邮轮旅游法律关系界定
二、跨境邮轮旅游承运人责任性质分析
    (一)跨境邮轮旅游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二)跨境邮轮旅游承运人的侵权责任
    (三)跨境邮轮旅游承运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三、跨境邮轮旅游承运人责任范围分析
    (一)跨境邮轮旅游旅客人身损害赔偿
    (二)跨境邮轮旅游旅客财产损害赔偿
    (三)跨境邮轮旅游旅客精神损害赔偿
四、跨境邮轮旅游承运人责任限制分析
    (一)跨境邮轮旅游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二)跨境邮轮旅游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三)跨境邮轮旅游承运人责任数额限制
五、构建我国跨境邮轮旅游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思考
    (一)我国跨境邮轮旅游承运人责任现状
    (二)我国跨境邮轮旅游承运人责任制度具体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9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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