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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修复主体探析

发布时间:2019-04-19 09:45
【摘要】: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破坏无论从破坏范围还是危害程度,都呈现出日益扩大和严峻的态势。生态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水土流失面积广阔,水土流失量巨大且发展迅速;植被破坏严重,土地退化问题严峻,导致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水生态平衡失调使得旱涝灾害日趋频繁;水污染加剧造成水资源短缺;人地供需矛盾尖锐,我国人口基数大且耕地总体质量差,人均土地持有量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3;数以万计的动植物濒临灭绝造成我国生物多样性锐减;全球变暖造成的雪线上升及冰川后退严重地削减了宝贵的淡水资源储备;海洋方面水体富营养化造成赤潮危害严重,渔业资源锐减;同时,人类活动造成了海岸线的退化及海底植物的大面积死亡;最后,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加剧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为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修复迫在眉睫。生态修复主体在我国生态修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生态修复法律法规散见于环境法律体系当中,主要是对专门领域生态修复的技术程式、修复测评等的规定,只是在专门的修复领域规定了相应的管理部门。生态修复主体研究应当包括主体适格、主体修复法律意识、修复能力、主体之间协调合作等内容。笔者写作这篇文章的目的不在于创设生态修复主体,而在于明确与加强生态修复主体建设。笔者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对生态修复主体展开研究。第一,理论研究与实证调研相结合。研究生态修复主体最主要目的是通过调研生态修复工作,总结归纳问题,形成理论成果,真正应用到生态修复工作中,为生态修复工作提供指导,从实践调研中来回到实践活动当中去。第二,通过对生态修复主体的分析与研究,与生态修复技术作比较,突出显示各类主体在生态修复实践工作中的作用,引导生态修复制度的理论研究。第三,多门学科交叉综合研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从理论与实证的角度对生态修复主体进行探讨。进一步加强对生态修复主体理论和实证的研究,深入探讨生态修复主体的缺陷、原因及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加强生态修复主体建设的建议。本文内容包括五大部分,笔者在此进行简单概括。在对生态修复主体进行探析之前,我们必须对研究对象的内涵和外延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因此笔者在文章第一部分渐进式地对生态修复主体的内涵外延进行概括。具体而言,即综述各家观点,全面地对生态修复与生态修复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以及生态修复主体与生态补偿主体的区别进行了阐述,并综合前人研究的成果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文章第二部分,笔者引入了环境权理论、国家干预理论、实质公平理论以及平衡协调理论,为我国生态修复主体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奠定了理论基础。文章第三部分,笔者着重对我国有关生态修复以及生态修复主体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搜集和分析,并结合问卷调查和走访访谈的调研成果,归纳出我国生态修复主体存在的缺陷,即适格生态主体不明确、生态修复主体修复意识不足、生态修复主体修复能力不强以及生态修复主体之间欠缺协调合作机制。文章第四部分,笔者对美国、日本、德国以及荷兰等国家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得出对完善我国生态修复工作的启示。最后一部分,笔者针对我国生态修复主体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四点完善建议。具体包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修复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适格生态修复主体;提升生态修复主体的生态修复意识;加强生态修复主体参与生态修复的能力建设以及建立和完善生态修复主体协调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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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X17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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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科;蒋红彬;;西部农业生态环境修复行政管理机制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年11期



本文编号:246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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