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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位与构建

发布时间:2020-05-17 18:44
【摘要】: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越来越得到重视,我国不断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步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不同于以往对因环境问题造成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的救济,“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成为一种单独的损害类型,如何对这一损害进行充分的救济成为公众关心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制度仍以传统的私主体权益保护为核心,而生态环境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环境侵权制度无法为生态环境予以全面救济。本文结合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探讨生态环境损害的逻辑内涵,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如何与现有制度实现融合进行分析。最后,研究我国应怎样构建合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特征以及公益性基础。生态环境损害是对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损害,并且其与“环境侵权”、“自然资源损害”、“环境损害”等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异。生态环境的修复为损害赔偿义务人的首要责任,在赔偿范围上,包括应急处置措施费用、过渡性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同时,还介绍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发展的状况。第二章分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现有环境法律框架下的定位问题。就目前的法律而言,《环境保护法》授权环保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章在分析政府的环保行政职责以及环保组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对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可行的建议。第三章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路径。赔偿权利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后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可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获得强制执行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采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此外,仲裁也可以作为化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争议的手段。本章还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以及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探讨。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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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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