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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的侵权法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1 20:56
【摘要】:近些年来,关于环境标准在环境污染责任认定中的效力问题,成为环境法学研究中颇具争议的热门话题。通说观点认为环境标准仅具有公法管制上的效力,不具有侵权法上的效力。但是通过大量的司法案例以及对环境法条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上具有实质性的效力。环境标准在侵权责任构成上的效力分别体现在环境质量标准在侵权责任构成上的效力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侵权责任构成上的效力中。在“不可量物”领域,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人可以免除侵权责任的承担;不论在水污染、大气污染或“不可量物”领域,环境质量标准可以作为判定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依据。对于《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的责任分配是环境侵权责任的内部比例的分担,不影响外部责任的承担。环境标准在侵权责任方式上的效力表现在申请环保禁止令、恢复原状、停止侵害上。对于超过噪声污染排放标准或是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但是不是说只要超过标准就能申请到禁止令,法院还需要其他的考量因素。恢复原状作为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是要把被破坏的环境修复到符合当地使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要素原有的功能标准。因而环境标准在侵权责任的方式上都具有效力。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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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74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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