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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4 19:47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是和我们传统上的侵权法中的损害不相同的一种新型损害,它是行为责任人因为其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排放污染物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导致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害。环境破坏行为所引起的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是长久的,有的甚至是无法恢复的,其损害所引起的赔偿问题也显得更为为复杂。2017年12月,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本文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发布和实施,意味着我国经过为期两年的部分省市的试点以后,正式开始在全国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入研究建立该项法律制度的权利基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构建这一全新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生态环境受损后,赔偿权利人通过行使请求权,要求行为人停止活动、对受损的环境进行修复或者赔偿损失,这种请求权是在公法与私法融合的基础上产生的,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兼具私法性质与公法性质的救济请求权。依据《改革方案》之规定,我国各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市地级的人民政府获得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的资格和地位。而这一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人则包括直接实施了损害行为的人和潜在责任人,其责任认定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客体是环境利益,其范围亦即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它是围绕恢复受损的环境利益和产生的相关的费用而划定的。我国《改革方案》中规定的赔偿范围主要包含:第一是清除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费用,第二是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所需要的费用,第三是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的损失,第四是开展损害事实调查以及进行损害鉴定评估等发生的合理费用。除此之外,还应该将惩罚性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改革方案》将磋商和诉讼作为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路径,除此之外,仲裁也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重要手段。当法律授权的政府怠于行使其请求权时,法律上应当允许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同时,也应当允许从事环保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同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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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唐璐;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4年

5 米娜;环境损害赔偿研究[D];内蒙古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74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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