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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1 15:24
【摘要】:由于大气具有整体性特点,近年来,大气污染范围逐渐从单一行政区划单位向区域范围以外扩大,导致我国大气环境质量问题更加突出。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成为了改善大气环境治理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重点区域已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实践。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但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仍存在着政府协作机制不健全、组织机构缺失、问责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本文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现区域大气污染联动防治法律机制的缺陷,不断完善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以保证联防联控机制持续规范的发挥实效。本文包括绪论、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为四章,对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完善展开讨论和分析:第一章是对我国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的概述,介绍了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大气污染现状,论述了在大气的流动性、区域性、大气污染的复杂性及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现实背景下,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紧迫性,同时论述了三个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治理的相关实践;第二章对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政策现状的梳理,并基于现行政策和各区域的具体实践,提出了当前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主要问题,包括缺乏常态型机构及健全的协调机制、问责机制、利益补偿机制、环境监测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机制及民主协商机制不完善等;第三章考察了美国、欧盟和德国等域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经验,基于美国成立的跨区域环境保护机构,欧盟的区域利益协调制度和德国的环境标准的统一等相关经验,总结出对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的启示,包括设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常态型专设机构,统一区域环境标准,健全区域利益协调机制及其他相关配套机制等;第四章论述了对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五点完善建议,包括设置区域联防联控专门常态性机构,明确区域协调机制,明确问责机制,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利益补偿机制,统一区域环境标准和空气质量监测,实现区域信息共享,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等,以此推动我国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的有效施行。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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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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