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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法律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8 11:34
   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主要是指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水环境保护的一体化。水资源管理包括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两个方面,且不可分割。法律手段是最有效地管理水资源的方式,而我国对水资源的开发及利用和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实行分别立法,主要体现在《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两部法中,这就割裂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时也形成了我国水法律的二元法律规范体系。鉴于此,本文从整合这两部法律的角度出发,指出上述分别立法模式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法律机制的观点。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法律机制的概述。一是逐层界定了“水资源”、“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及“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法律机制”的概念。二是根据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分析了构建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法律机制的必要性。最后从综合生态系统方法论和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视角阐述了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一体化视域下我国有关水资源开发保护法律制度的实践困境。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从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的目标、主体和保障三个角度来分析《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上存在的不协调问题。一是缺乏统一的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立法理念。二是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的主体权责划分不明确,主要体现在水质水量管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水资源利用规划与水资源保护规划等方面。三是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缺乏保障,包括协调机制、监管机制以及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第三部分是国外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的法律规定及借鉴。这部分主要介绍了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三个国家的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的法律规定,总结和分析国外的成功经验,改进我国的水资源开发保护立法,为构建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法律机制提供思路和方法。第四部分是我国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法律机制的完善。根据第二部分剖析出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一是转变立法理念,设立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立法模式。二是建立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的综合管理机制,确立专门的水资源开发保护综合管理部门,协调好水资源利用规划与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关系,实现水质水量一体化管理。三是从完善协调机制、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体系三个方面,健全水资源开发保护一体化保障机制。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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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0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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