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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和绿发会诉常隆等三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0-10-18 17:50
   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重工业迅速突起的同时,环境污染事故也频频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但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都是应当由相应的责任者来承担责任。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或者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对应的是不特定主体,由此导致了原告主体缺位或污染者无人追究其责任而逍遥法外,但受害者则忍气吞声的后果,故此环境公益诉讼便应运而生。自然之友与绿发会诉常隆、常宇、华达三公司环境侵权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本文以分析该案件为主线贯穿始终。首先,通过法理分析得出两原告组织与案件诉讼标的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诉讼标的与诉讼目的均具有公益性的结论,从而确认该案件属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然后在证明出三被告公司符合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后,采用列举法得出三被告公司至少应承担消除危险以及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接下来,通过对诉讼时效的法理分析,得出本案未过诉讼时效的结论;最后,延伸到解决历史遗留环境责任的承担问题,应该分为能找到责任人与不能找到责任人两种情况,由实施污染行为的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合理分担;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高额诉讼费用则应由国家与社会来共同分担,同时也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建立一个独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制度。通过对案件相关问题的分析,探讨出有关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难的办法,真正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和功能。
【学位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0.5;D922.68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意义
第1章 案例概要
    1.1 基本案情
    1.2 法院审理情况
        1.2.1 法院调查
        1.2.2 法院对原、被告意见认定
        1.2.3 法院判决
第2章 本案争议焦点
    2.1 本案诉讼标的是否具有公益性
    2.2 本案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2.3 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4 两原告是否应该承担1891800元诉讼费用
第3章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3.1 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认定
        3.1.1 原告与诉讼标的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3.1.2 诉讼标的具有公益性
        3.1.3 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
        3.1.4 诉讼结果具有环境预防和补救功能
    3.2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
        3.2.1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2.2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3.3 环境诉讼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3.4 环境公益诉讼的高额诉讼费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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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郑学林;林文学;王展飞;;《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J];人民司法;2015年05期

3 张辉;;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J];法学论坛;2014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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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淑文;;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以中国一起重大水体污染案件为例[J];环境保护;2009年04期

10 范雪飞;;论我国侵权法的构造路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01期



本文编号:284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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