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中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01 23:22
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是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加强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与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的需要。当前,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因此,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需从法律程序上施以必要的控制。如何让企事业单位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就成了当前环境法制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由此,本文将研究重点集中于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范畴内的自行检测与报告程序之上,从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的内涵分析与理论基础切入,不仅在实践层面归纳出当前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存在标准不明确、方案不完善、平台建设欠缺、法律欠约束等问题,而且在理论层面上着重分析了引发上述问题的原因,对我国企业当前的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文中,通过学习美国大气污染排放中自行监测与报告的先进程序操作,总结出对我国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的有益经验,从而提出了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中企业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的相关建议,以此规范企业这一主体在大气污染排放许可中的行为,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到大气环境防治中去。这一研究,通过运用程序控制的法学原理,通过完善企业自行监测与报告的系列方法、步骤和时序,让企事业单位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学位单位】:浙江农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68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中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的理论基础
1.1 内涵分析
1.1.1 大气污染排污许可制度的界定
1.1.2 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中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的内涵
1.2 理论基础
1.2.1 满足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导向
1.2.2 符合环境责任理论的内在要求
1.2.3 顺应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2 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中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困境表现
2.1 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资格认定标准不明
2.1.1 重点与非重点排污企业如何界定
2.1.2 第三方监测可否认定为企业自行监测
2.2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使用的限制力度不足
2.2.1 企业自行监测具体方案的规定不明
2.2.2 第三方监测替代企业“自行”监测作用不明
2.2.3 缺乏可操作性的企业自行监测与报告指南
2.3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有待完善
2.3.1 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范围有限
2.3.2 信息和证据的可靠性难以保证
2.3.3 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有待落实
2.4 自行监测结果法律拘束力有待确立
2.4.1 事后追究责任的程序欠缺
2.4.2 归责机制有待细化
3 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困境成因
3.1 程序价值的认识偏颇
3.1.1 囿于“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认识的束缚
3.1.2 转移举证责任认识缺位
3.2 企业自行监测程序规范存有缺陷的技术因素
3.2.1 法律技术缺失
3.2.2 立法上对程序的轻视
3.3 影响企业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运行的外部因素
3.3.1 监督性监测与企业自行监测程序的衔接不够紧密
3.3.2 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运行的客观困难
4 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中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的经验探析
4.1 美国大气污染排污许可中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的相关规定
4.1.1 立足污染源制定监测方案
4.1.2 监测数据的规范使用
4.1.3 记录及报告的相关规定
4.2 美国大气污染排污许可中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的经验小结
4.2.1 立足数据、科学执法
4.2.2 强化污染源地位、明确污染源义务
4.2.3 激发多种技术充分发挥作用
5 完善我国大气污染排污许可中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的路径分析
5.1 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
5.1.1 规范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资格的认定
5.1.2 明确第三方监测在企业自行监测中的法律地位
5.2 健全企业自行监测量值溯源体系
5.2.1 制定细化企业自行监测具体义务的监测方案
5.2.2 强化排污单位环境自行监测的标准规范
5.2.3 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
5.3 完善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5.3.1 充分运用监测技术进行科学监测
5.3.2 定期检定或校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5.3.3 公开自动监测结果
5.4 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能力的建设
5.4.1 建设高素质监测人才队伍
5.4.2 加强监测工作的审核管理
5.4.3 监测、监管紧密结合
5.5 明晰企业自行监测结果的法律拘束力
5.5.1 完善责任追溯程序
5.5.2 细化责任归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66245
【学位单位】:浙江农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68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中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的理论基础
1.1 内涵分析
1.1.1 大气污染排污许可制度的界定
1.1.2 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中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的内涵
1.2 理论基础
1.2.1 满足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导向
1.2.2 符合环境责任理论的内在要求
1.2.3 顺应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2 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中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困境表现
2.1 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资格认定标准不明
2.1.1 重点与非重点排污企业如何界定
2.1.2 第三方监测可否认定为企业自行监测
2.2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使用的限制力度不足
2.2.1 企业自行监测具体方案的规定不明
2.2.2 第三方监测替代企业“自行”监测作用不明
2.2.3 缺乏可操作性的企业自行监测与报告指南
2.3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有待完善
2.3.1 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范围有限
2.3.2 信息和证据的可靠性难以保证
2.3.3 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有待落实
2.4 自行监测结果法律拘束力有待确立
2.4.1 事后追究责任的程序欠缺
2.4.2 归责机制有待细化
3 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困境成因
3.1 程序价值的认识偏颇
3.1.1 囿于“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认识的束缚
3.1.2 转移举证责任认识缺位
3.2 企业自行监测程序规范存有缺陷的技术因素
3.2.1 法律技术缺失
3.2.2 立法上对程序的轻视
3.3 影响企业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运行的外部因素
3.3.1 监督性监测与企业自行监测程序的衔接不够紧密
3.3.2 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运行的客观困难
4 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中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的经验探析
4.1 美国大气污染排污许可中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的相关规定
4.1.1 立足污染源制定监测方案
4.1.2 监测数据的规范使用
4.1.3 记录及报告的相关规定
4.2 美国大气污染排污许可中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的经验小结
4.2.1 立足数据、科学执法
4.2.2 强化污染源地位、明确污染源义务
4.2.3 激发多种技术充分发挥作用
5 完善我国大气污染排污许可中自行监测与报告程序的路径分析
5.1 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
5.1.1 规范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资格的认定
5.1.2 明确第三方监测在企业自行监测中的法律地位
5.2 健全企业自行监测量值溯源体系
5.2.1 制定细化企业自行监测具体义务的监测方案
5.2.2 强化排污单位环境自行监测的标准规范
5.2.3 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
5.3 完善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5.3.1 充分运用监测技术进行科学监测
5.3.2 定期检定或校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5.3.3 公开自动监测结果
5.4 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能力的建设
5.4.1 建设高素质监测人才队伍
5.4.2 加强监测工作的审核管理
5.4.3 监测、监管紧密结合
5.5 明晰企业自行监测结果的法律拘束力
5.5.1 完善责任追溯程序
5.5.2 细化责任归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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