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实施条件下农村环境监察执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4 20:13
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不断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一系列的顶层设计、政策安排和改革探索,为建设美丽乡村提供了根本遵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开始实施,在组织结构、执法模式、监督方式、配套保障等不同方面强化了政府的农村环境综合管理能力,尤其是对农村环境监察执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农村环境监察执法,作为农村环境治理的最前线,直面环境利益群体,深入环境污染现场,加之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加持,本应是依法打击乡村污染的利器,但整体上讲,农村环境监察执法较为疲软。首先,农村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不健全,农村环境监察执法缺乏着力点,执法权责不明、保障不够、依据不足,其职能发挥受到制约。其次,农村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交叉凸现,使得监察执法工作任务繁重、专业要求高,加之农村独有的地方社会关系,为农村环境监察执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最后,我国环境监察起步较晚,直至2003年全国才建立了环境监察队伍。基层监察执法队伍的建设与中央相比较为落后,相应的配套制度和保障也没有及时跟上,导致执法效率不高、执法...
【文章来源】:武汉理工大学湖北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7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村民对工厂不反对原因比例图
本文编号:295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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